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产业化
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资助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分为四类:
(一)对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落户新区给予奖励;
(二)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费用给予资助;
(三)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科技成果向我新区企业转化的予以奖励;
(四)对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予以资助。
第五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申请第四条第(二)款建设费用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近3年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五)向新区科技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5项;
(六)转移项目产业化良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七)技术转移机构以提供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平台搭建、项目产业化服务等为主要业务,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
(八)具有5名以上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人员,具备技术转移专员不少于1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
(九)有专门的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在新区正常办公和经营。
第七条 申请第四条第(三)款成果转化奖励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技术转移机构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五)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六)技术成果基本完成研发且具备产业化条件,并已落户新区。
第八条 申请第四条第(四)款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高新技术领域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是由企业自主研发或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近三年内转移到新区企业实施产业化,并且产业化项目完成后最近一个完整年度内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第四条第(四)款高新技术成果化产业资助的资助内容包括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试验外协费、销售所需差旅费、直接与项目技术产业化有关的其他费用等,不包括工资性费用、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行政办公开支等。
第十条 对上一年度新迁入新区、或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结合其建设费用投入运营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已投入建设经费的5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对注册在新区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本机构上一年度所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产业化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对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按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助按实际投入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第十、第十一条资助的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明新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技术转移机构类);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五)技术转移机构成立批文。属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提供认定证书或国家科技部网站公告结果,或者高校院所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设立批文。
(六)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总投入预算报告、已投入费用的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应支出费用的原始凭证;
(七)技术转移机构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办公设备或相关仪器设备购置证明;
(八)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进度计划书、技术转移机构的章程、技术转移及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材料;
(九)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申请第十二条资助的技术转移机构资助除提交上条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向新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交易合同、发票、款项到账证明、银行进账单;
(二)项目产业化进展情况(包括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第十三条资助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光明新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资助申请书》;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高新技术成果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或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业化项目资助相关凭证;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
(五)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技术转移项目产业化成果证明材料。
(七)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九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资助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专家管理及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其他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二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二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