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为加快推进时尚产业发展,提升福田文化产业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时尚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重点支持时装、内衣、服饰配品等领域的文化时尚企业。

第三条 【国际时尚总部基地支持】利用政府持有物业建设国际时尚总部大厦,对入驻基地企业,根据其综合贡献,按市场评估价的50%-90%为基准予以租赁,优惠租赁期5年,期间不得转租。对上市企业和总部企业,可采取“先租后售”方式,在5年租赁期满后,根据其综合贡献将其所租政府办公用房以优惠价格予以配售。

第四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时尚企业于2017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五条 【文化时尚产业园支持】

(一)产业园建设支持。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文化时尚产业园,按项目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二)产业园运营支持。根据文化时尚产业园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对其运营企业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产业园入驻企业上市培育支持。对区级(含)以上文化时尚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园区房租支持】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对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时尚产业园的服装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每年3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根据其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七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支持文化时尚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活动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并经专项审计后,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贷款贴息支持】对文化时尚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综合贡献支持】根据文化时尚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人才奖励】对上一年度起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文化时尚企业给予人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R&D投入支持】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报送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定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时尚企业,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国际化拓展支持】支持在福田区注册的文化时尚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国际四大时装周(伦敦、纽约、米兰、巴黎)官方秀场并举行新品发布等活动,支持额度为活动实际支出的50%,每家单位每季时装周最高给予150万元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交易平台建设支持】支持文化时尚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创建自营线上交易平台以及自营线上线下结合交易平台,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孵化平台建设支持】支持文化时尚企业及社会组织建设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的时尚品牌孵化平台,对产生的建设费用,经审计后,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支持】支持独立设计师在福田注册工作室,对产生的场地租金、装修等费用,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开设品牌旗舰店等支持】对上一年度起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文化时尚企业,在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开设在福田总部结算的线下品牌旗舰店、高端体验及个性化定制店、多品牌集合生活馆等(占地面积300平米及以上,加盟店除外),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30%,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支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八条 【附则】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福府办规〔2018〕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