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文体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文艺创作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文化艺术发展中心、新区文化馆、新区图书馆,新区各文化协会:  

  为加速推进文艺繁荣发展,进一步促进新区优秀文艺作品奖励扶持工作规范化,现将《深圳市光明新区文艺创作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光明新区文体教育局  

  2018年7月26日  

  (联系人:梁佩珊,电话:88211759)  

  深圳市光明新区文艺创作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光明新区文化建设,鼓励原创,助推精品文艺创作,根据《广东省文艺精品创作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奖励的文艺创作必须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时代主旋律,为群众喜闻乐见,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理论性和观赏性。  

  第三条本办法扶持奖励范围是新区文艺创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原创(含翻译、演绎等)作品、项目和文化团体。包含文学作品、歌曲、美术、书法、摄影、舞蹈、曲艺、杂技、民间文艺等门类。  

  第四条光明新区文艺创作扶持奖励以核准制为原则,实行评审制的,评审专家须具备文化艺术门类副高或以上职称,专家组人数为3人或以上的奇数。  

  第五条光明新区文艺创作扶持奖励属于无偿奖励,经费由新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文体教育局部门预算。  

  第六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后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被扶持、奖励对象申请新项目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等行为的;  

  (二)项目申报、评审工作中有行贿、造假等行为的;  

  (三)有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的。  

  第二章  文艺创作扶持  

  第八条文艺创作扶持范围包括具有重大现实题材、对宣传光明新区有较大影响力或具较好市场潜力的的文学、艺术类原创精品。  

  第九条申请扶持的单位和个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主要创作单位且已在光明新区注册登记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文艺团体;  

  (二)是主要创作者且具有光明新区户籍或在光明新区居住1年以上的个人;  

  (三)是主要创作者且所创作的文艺作品直接反映光明新区历史文化、风俗人情。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全部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完成或开展的文艺创作;  

  (二)已经申请市级以上或其他区、新区其他部门奖励扶持,扶持金额已经完全满足创作需求的;  

  (二)文体教育局或专家组认为不属于扶持范围的。  

  第十一条文艺创作扶持等级及金额标准如下:  

  (一)动态艺术创作(含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按照公开出版发行(至少为作词、作曲或表演之一,下同)歌曲作品每首1万元、MTV歌曲每首3万元,公开表演舞台艺术类剧目每个2万元给予创作、推广扶持。  

  (二)视觉艺术类(含书法、绘画、篆刻、摄影、雕塑等):国家、省级、市级展馆公开举办展览(个人作品至少占51%,展期不少于5天)分别每场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创作、推广扶持。  

  (三)文学创作(含剧本、文学研究、作品出版等):公开出版发行文学作品(含长篇小说、报告文学、作品集)每部给予1万元的创作、推广扶持。  

  获得国家、省、市宣传文化部门或文联及直属协会扶持的项目,也可分别按照扶持金额100%、70%、50%申请配套扶持。但不得跟上一款所列的扶持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文艺创作扶持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文艺创作扶持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光明新区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申报表》;  

  (二)申报单位的注册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文艺作品成稿或终稿;  

  (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文艺创作扶持以核准制为原则,文体教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核的扶持项目信息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难于审查的,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文艺创作扶持实施事后扶持,确定扶持的文艺创作经费事后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本条所列事后是指作品正式出版或活动已经开展,或创作完成后出版、开展相应合同已经签订,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五条区级重点文化艺术扶持项目的管理与扶持办法由新区文化艺术中心适时制定。  

  第三章  文艺作品奖励  

  第十六条奖励范围  

  (一)国际公认有影响的顶级和重大文艺比赛、展览、演出等;  

  (二)中宣部或文化部批准的常设全国性文艺比赛或评奖;  

  (三)广东省宣传文化部门常设的文艺比赛或评奖;  

  (四)深圳市宣传文化部门设定的文艺比赛或评奖;  

  (五)其他市级及以上业界公认、专业水准高、影响力大的非常设性的比赛、展览、演出、评比等;  

  商业性评奖一律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是主要创作单位且已在光明新区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文艺团体;  

  (二)是主要创作者且具有光明新区户籍或在光明新区居住1年以上的个人;  

  (三)是主要创作者且文艺作品直接反映光明新区历史文化、风俗人情,或以光明新区的名义参加比赛、展览、演出等。  

  第十八条奖励标准  

  (一)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获特等奖的电影、电视片、戏剧奖励30万元,获特等奖的广播剧、歌曲、图书奖励20万元;获优秀作品奖的电影、电视片、戏剧奖励20万元,获优秀作品奖的广播剧、歌曲、图书奖励10万元;获入选作品奖的电影、电视片、戏剧奖励10万元,获入选作品奖的广播剧、歌曲、图书奖励5万元。  

  (二)获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下设“文华奖”、“群星奖”2个子项)、中国广播影视大奖(下设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3个子项)、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的作品:获综合类或团体类一等奖(或金奖、特等奖,下同)奖励30万元,二等奖(或银奖,下同)奖励15万元,三等奖(或铜奖,下同)奖励10万元;获单项类或者个人类一等奖奖励8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  

  (三)获音乐金钟奖、曲艺牡丹奖、杂技金菊奖、民间文艺山花奖、舞蹈荷花奖、电视金鹰奖、全国少数民族影视题材“骏马奖”的作品:获综合类或团体类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8万元,优秀奖或提名奖5万元;获单项类或者个人类一等奖奖励8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优秀奖或提名奖2万元。  

  (四)获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的作品奖励8万元;获少数民族“骏马奖”的长篇(专著)奖励5万元,中篇奖励3万元,短篇奖励2万元;获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的长篇(专著)奖励3万元,中篇奖励2万元,短篇奖励1万元。  

  (五)获美术金彩奖、书法兰亭奖、摄影金像奖、全国美术展览奖的作品:一等奖奖励8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优秀奖或提名奖2万元。  

  (六)由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中国文联等单位或国家宣传文化部门直属协会主办的其他全国性、常设性,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各动态文艺门类比赛、评奖活动中,获综合类或团体类一等奖奖励8万元,二等奖奖励5万元,三等奖奖励3万元,优秀奖或提名奖2万元;获单项类或者个人类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优秀奖或提名奖1万元。静态文艺门类按动态门类标准的50%奖励。  

  (七)获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电影、电视片、戏剧奖励5万元,广播剧、歌曲、图书奖励3万元。  

  (八)在省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文联等单位或省宣传文化部门直属协会主办的其他全省常设性的各动态文艺门类比赛、评奖活动中,获团体综合类一等奖的作品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优秀奖或提名奖1万元;获团体单项类或个人类一等奖的作品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优秀奖或提名奖5000元。静态文艺门类按动态门类标准的50%奖励。  

  (九)在市委、市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文联等单位或市宣传文化部门直属协会主办的全市性、常设性的各文艺门类比赛、评奖活动中,获团体综合类一等奖的作品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优秀奖或提名奖3000元;获团体单项类或个人类一等奖的作品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优秀奖或提名奖500元。静态文艺门类按动态门类标准的50%奖励。  

  其他市级及以上业界公认、专业水准高、影响力大的非常设性的比赛、展览、演出、评比等奖项,具体奖励标准按照相应级别常设奖各档额度降一级别或不予奖励。  

  同一作品或项目获多项奖励者,按规定中的最高奖励等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作品所获奖项中既有团体奖项也有个人奖项的,可以获得两次奖励,即该作品所获团体奖项中最具代表性的奖项和最具代表性的个人奖项(如该作品获得的奖项只有团体奖或只有个人奖则不论获奖项目数量多少只能领取一次奖励)。如作品在本年度已经领取奖励的情况下继续参加次年的其他赛事并获得更高奖项,可以参加次年的奖励申报,但是只能在上一年领取奖金的基础上进行补差奖励。  

  第十九条文艺作品奖励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凭获奖证明直接申报。有重大异议的可进行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申报文艺作品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到新区文化馆、文化艺术发展中心或所在办事处:  

  (一)比赛、展览、演出、评比参与证明(组委会相关信息、报名表等);  

  (二)《光明新区文艺作品奖励申报表》;  

  (三)有效获奖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的注册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一条新区文化馆、文化艺术发展中心或办事处受理申请,核实申请材料,将初审通过的名单报文体教育局。  

  第二十二条文体教育局审核奖励名单和奖励等级,审核通过后在官方网站将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奖励。  

  第四章  特色文化团体扶持  

  第二十三条特色文化团体包括:由爱好、热衷文化活动的群众自发成立的,积极向上的音乐、舞蹈、戏曲、戏剧、民乐、诗书画、摄影等综合文化团体及群众特色团体;各办事处属地国家机关、企事业、部队及学校等单位非职业文化团体。  

  第二十四条特色文化团体认定条件:  

  (一)已在新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不以盈利为目的;  

  (二)队伍稳定,成立1年以上,有固定的团体名称;  

  (三)组织机构完善,团长、副团长、艺术指导等人员职责明确。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团体人员、设施、业绩等艺术资料齐全、详实;  

  (四)成员20人以上,且人员相对稳定;  

  (五)有固定的活动时间和活动场所,每月开展活动4次以上;  

  (六)全年参与省、市、区、办事处(社区)组织的文化活动10次以上,在地区文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七)有1-3个原创节目(活动),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且长期排练、演出或展示。  

  第二十五条特色文化团体申请材料及认定程序:  

  (一)特色文化团体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有:  

  1.法人证书、营业执照  

  2.《光明区特色文化团体扶持申报表》(申报书里要包含办事处印章和办事处的推荐意见)  

  3.该团体近2年的品牌活动演出比赛照片、信息,近2年的获奖证书及媒体报道等证明材料。  

  (二)符合认定条件的团体需按业务主管关系向新区文化艺术发展中心、文化馆或各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其开展初评工作。各单位初评后将确定的推荐名单和评审材料提交至光明新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由光明新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条件复审,复审通过的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发放奖励。情况复杂或初审通过数量较多的,可组织专家评审择优认定。  

  第二十六条特色文化团体每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10个,评审通过的团体一次性给予3万元扶持资金。3年内只能享受一次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获奖文艺作品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对推动文化强区建设产生重大作用的,可按“一事一议”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另行予以扶持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光明新区文体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文艺作品奖励追溯至2015年。《光明新区公共事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扶持和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附件:  

  1.光明新区文艺创作扶持项目申报表  

  2.光明新区文艺作品奖励申报表  

  3.光明新区特色文化团体扶持申报表

网址:http://www.szgm.gov.cn/xxgk/xqgwhxxgkml/gzgg/201807/t20180726_137810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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