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科技服务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措施(2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打造全球知名的科技引领 型现代产业先锋区,有效支撑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等产业跨越发展,根据《深圳市光明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 (2020-2035)》,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 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科技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对在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等产业领域搭建的产业级通用型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平台获市级资助的3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为500万元。对产业级通用型重 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孵化的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的3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为2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四条 对经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区内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领域中小微企业提供成果转化服务以及研发、测试、设计、认证、技术咨询等专业服务的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服务费用的20%给予平台资助, 每家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为2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五条 对入驻光明国际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对区内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按场地租金的100%给予资助;对其他技术转移机构按场地租金的50%给予资助;以上补贴面积均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并按要求填报统计系统的机构,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区科技创新局)
第六条 对促成不少于3项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的科技服务平台类企业或者机构,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4% 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或机构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为300万元。(区 科技创新局)
第七条 对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向区内非关联创新创业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补贴,每家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为200万元;按照技术 交易额的3%,给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认定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为30万元;按照技术交易额 的10%,给予受让该科技成果的创新创业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每 年补贴总额最高为5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八条 对生命科学、新材料、智能领域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3年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50万元、250 万元、150万元奖励。(区科技创新局)
第九条 对上一自然年度代理光明区企事业单位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20件及以上的机构按每件1000元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50 万元;对上一自然年度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明区企事业单位进行托管服务数量达到20家及以上的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15万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第十条 对辅导辖区企业获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资助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 励1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最高30万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第十一条 对在光明区成立运作满1个自然年度以上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认定后,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第十二条 对开展产业专利导航项目的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科研院所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为100万元,上述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2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第十三条 对入驻光明区的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工 业设计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服务业企业,按年度租金总额的2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为10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对在光明区首次实现“小升规”的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质检技术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及知识产权服务等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 且同比增速超过20%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六条 对引领提升区内产业发展,并获得民政部门3A以上评估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机构,在评定当年,一次性 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对经主管部门备案同意举办的高端专业论坛和大型国际学术会议、国际性峰会、行业博览会、赛事等活动, 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对承办单位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为1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科普教育基地, 给予基地依托单位最高50万元的建设奖励,其中: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依托单位奖励50万元,市级科普教育基地依托单位奖励20万元。对上一自然年度接待参观人数超过10000人次的科普教育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区科技创新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条 本措施的奖励与资助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中除第十三条“服务业企业租金支 持”及第十五条“服务业企业营收支持”外,其余项目不受企 业上一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 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0年10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