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Flash
高新企业认定 双软认定 知识产权代理 上市筹划 政府资金资助 他项认定 技术经纪 财税顾问
ISO认定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代理记账 工商注册 注销清算 一般纳税人申请 企业融资 会计实操培训
审计验资 转让定价 资产评估 所得税汇算清缴 财产损失鉴定 研发费加计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 其他涉税鉴定
网上办事 下载中心 常见问题 他山之石 德永微博 了解德永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公司动态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友情链接
深圳资产评估事务所
深圳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联盟
深圳会计网
深圳优惠网
深圳会计实验室
工商注册
壳买买企业转让网
香港雅富会计事务所
深圳市电子商务协会
深圳市软件协会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
深圳市贵州商会
 
   申请加入友情链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3

  为引导非上市公众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4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章程必备条款

 

第一条  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章程总则应当载明章程的法律效力,规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并明确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以及股东名册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  章程应当载明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的具体安排。

第五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具体安排。

第六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明确规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章程应当载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章程应当载明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公司还应当在章程中载明重大担保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九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信息披露负责机构及负责人。如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的,则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一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章程可以就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政策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并明确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裁方式的,应当指定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如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应当在章程中对相关具体安排作出明确规定。

公司如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公司如实施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应当在章程中列明需要回避的事项。 

 

 

 

 

 

 

 

 

 

 

 

 

 

 

       
>>返回上页    >>返回栏目页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清路48号东环大厦2楼   罗湖分部:深圳市罗湖区笋岗北站路3号华商时代大厦12层12L-M-N-P
前台电话:0755-22218890 业务咨询电话:0755-13922832592 13316880720 欧阳所长  EMail:delikcpa@163.com
粤ICP备17146115   德永网上传真   访问次数统计: 6495224 今天:1014 次   版权所有 深圳德永会计师事务所   设计制作:卓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