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Flash
高新企业认定 双软认定 知识产权代理 上市筹划 政府资金资助 他项认定 技术经纪 财税顾问
ISO认定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代理记账 工商注册 注销清算 一般纳税人申请 企业融资 会计实操培训
审计验资 转让定价 资产评估 所得税汇算清缴 财产损失鉴定 研发费加计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 其他涉税鉴定
网上办事 下载中心 常见问题 他山之石 德永微博 了解德永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公司动态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友情链接
深圳资产评估事务所
深圳会计师事务所
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联盟
深圳会计网
深圳优惠网
深圳会计实验室
工商注册
壳买买企业转让网
香港雅富会计事务所
深圳市电子商务协会
深圳市软件协会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
深圳市贵州商会
 
   申请加入友情链接 
 
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专项审计报告的通知
 
深注协秘字[2010]67号
 
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专项审计报告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123号)和市财政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 5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在申报时应提供注册会计师的专项审计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非营利组织的委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二、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
(一)基本情况部分
介绍申请组织情况,包括成立时间、组织性质、登记部门、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宗旨、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开始年度等。
(二)免税条件鉴证部分
1.列明单位性质,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其他组织;
2.是否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在境内,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有哪些内容?
3.判断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是否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说明该组织是否将财产及其孳息用于分配;
5.说明该组织登记核定或者章程是否有规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如登记核定或者章程无此项规定,此次申请减免税资格时,该组织是否有对此提供书面声明。
6.说明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此次申请减免税资格时该组织是否提供此书面声明;   
投入人如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则不必提供此声明,但须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说明。
    7.说明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计算水平是否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是否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有无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是否为“合格”;
如无年检结论要说明原因。(如新设立、登记机关原因未及时年检)
9.说明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是否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如无收入也要说明原因。
10.列明该组织现在或将来会取得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以下哪类免税收入,如:捐赠收入;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三)认定结论和建议
综合判断该组织是否符合申请免税资格的条件;如不符合免税资格的条件,应列明不符合的条件或事项。
(四)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附件:
1.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数据与说明;
2.前年度人均工资计算表;
3.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数据与说明;
4.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数据与说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精神,以勤勉、认真的工作态度,做好专项审计工作。
 
附件:《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0〕5号)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深财法〔2010〕5号
各区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国税各分局、地税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文件精神,经我市财政委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认真研究确定,由主管税务部门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申请,由市财政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会审后发布。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资格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需提交的申请资料
     申请单位需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深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的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
    (七)登记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检查结论;
    (八)上年度人均工资计算方法及说明材料。
     2010年首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对第(五)、(六)、(七)及(八)项,申请人应提供2008年度资料。如果申请人是2009年成立的,可提供2009年度资料。
     申请单位提交资料应装订成册,并附资料清单。
     三、受理时限
     申请单位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应按规定时限报送资料,超过规定时限,当年不予认定免税资格。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资料受理时间为:每年每年9月10日至9月30日
     2010年首次非营利组织资格认定受理时限为:2010年3月10日至 2010年3月31日。
     四、受理程序
    (一 )凡由我市市、区两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到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递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时,应认真核实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齐全的,同意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同时将已受理的纳税人逐户登记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清单》(见附件2)。
    (三)受理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资料、汇总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清单》及其电子表格介质,报市局企业所得税主管处室。各主管区局应指派专人负责非营利组织申请资料的登记和报送工作,并在3月10日前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给市局企业所得税主管处室。
     五、免税备案办理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才能进行免税纳税申报。一次备案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非营利组织办理免税手续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备案表;
    (二)含有该单位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部分)复印件;
    (三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特此通知。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清单(略)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略)
             4.《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三日

       
>>返回上页    >>返回栏目页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清路48号东环大厦2楼   罗湖分部:深圳市罗湖区笋岗北站路3号华商时代大厦12层12L-M-N-P
前台电话:0755-22218890 业务咨询电话:0755-13922832592 13316880720 欧阳所长  EMail:delikcpa@163.com
粤ICP备17146115   德永网上传真   访问次数统计: 6496064 今天:685 次   版权所有 深圳德永会计师事务所   设计制作:卓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