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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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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专有技术许可使用费汇出实务分析

2011-1-27


  外商投资企业出于资金规划的考虑,往往需要利用权利金汇出的方式,将一部分资金转移到境外帐户中。所谓权利金汇出,最常见的有四种方式,一是专利、专有技术许可使用费汇出,二是商标许可使用费汇出,三是佣金汇出,四是咨询服务费汇出。现专门就专利、专有技术许可使用费汇出方式做实务分析。

  以专利、专有技术许可使用费的方式汇出资金,需要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签定许可使用合同,并至外经贸部门进行专利、专有技术引进备案登记,然后至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办理完税手续,并至银行进行汇出。从法律上来讲,当然必须要具有真正的引进专利、专有技术之行为,才能够办理备案登记并最终汇出资金,但在实务操作中,因为专利技术并不是每家公司都能拥有,且专有技术的概念本身很难界定,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也并不需要技术部门出具鉴定证明等资料,使得外资企业利用所谓专有技术许可使用费的名义汇出资金变得相对简单,但在操作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专有技术许可使用费汇出必须签有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合同,即使是与自己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上述操作,该形式文件也不可或缺,且合同条款应尽可能完善,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技术内容的定义、技术附件
  2、技术许可使用费的提成方式
  3、保密期限
  4、保证条款
  5、侵权条款
  6、违约责任条款
  7、争议解决条款

  第二、专有技术许可使用费的汇出并非仅经过外经贸部门的备案登记就可以至银行进行,还需要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和5%的营业税。所以在拿到登记证明之后,在资金汇出之前,企业需至所在地国税、地税部门办理完税凭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至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但在预提所得税率方面,根据境外技术输出方所在地不同有所区别,一般来说皆为10%,但根据香港与大陆两地的安排规定,如技术从香港引进,则预提所得税按7%征收。该优惠规定连某些税务机关自己也不甚清楚,所以技术输入方为香港地区企业,在办理完税凭证时应特别注意。 

  第三、办理专有技术进口登记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比较多,除了常规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申请报告等文件,还有比较专业的格式表格,比如专有技术合同数据表、专有技术合同申请表等资料,必须从官方网站上下载格式文本,并严格按照填写说明进行填写,比如国别代码,合同编号等都有严格的填写规定。

  一般来说,通过引进专有技术汇出资金难度较小,只要资料齐全,相应的审批流程正规走下来都不会有问题,但值得提醒的是,在企业办理完税凭证时,有时因为汇出的金额较大,可能某些税务机关会要求出具审计报告,所以企业在准备资金汇出前,必须提前一段时办理完税凭证,一旦出现需要补充资料等问题,时间上也比较充足。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操作中,大部分投资者都是以法人名义办理专有技术许可使用费的汇出,那分支机构是否也可以以自己名义来进行上述操作呢?关于这个问题,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所以经常有投资者想以上述方式将某分公司的利润汇出到境外公司,从表面看,似乎也是可行的,但从外经贸部门要求提交的文件来看,这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对于专有技术引进合同登记备案项目来说,引进方的批准证书、批复、验资报告等文件是必须的,而分支机构根本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故分支机构无法以自己名义办理专有技术引进登记备案,自然也就不能办理专有技术许可使用费的汇出手续。以上推测,在最近跟江苏省外经贸厅的咨询中,也已经得到答复确认。所以投资者在打算以引进专有技术的方式进行资金汇出时一定要注意考虑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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