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XX有限公司
2010年度的
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及审计报告 |
目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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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码 |
一、审计报告 |
1-2 |
二、已审收入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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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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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附注 |
4-6 |
三、执业机构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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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密 *
审计报告
深德永(专)审字[2011]00号
深圳市XX有限公司: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深圳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2010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及有关编制说明。编制该申报明细表是为了满足XX公司申报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的需要。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制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相关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相关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XX公司2010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XX公司2010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正如XX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附注五所述,XX公司2010年度的总营业收入为8,703.42万元,主营业务收入为700万元,业经深圳德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编号为深德永(会)审字[2011]23号审计报告。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2010年度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00.00%,符合《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属于创作研发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中介服务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80%以上;申请企业属于生产型的,年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年实际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条件。
四、申报明细表编制基础
我们注意到如申报明细表编制说明第二所述,XX公司2010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编制的,用于申报深圳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因此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目的。
深圳德永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经理:
中国·深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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