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P经营许可证办理实务
2011-1-27
2000年9月25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一次正式将互联网信息服务纳入增值电信业务的范围,要求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必须申请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ICP),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该条例规定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实务中要求注册资本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 2)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 4)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备齐相关文件,若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若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才可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并领取《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
领取经营许可证后,出于经营需要,可能需要办理变更手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提前30日向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得超出经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在快速变化的互联网世界,由于办理申请变更手续的时间可能会导致商业计划实施的滞后。因此建议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将所有可能涉及的服务项目列出一并申请,这样就不会影响商业计划的实施,同时也减少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数。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同外商合资、合作,必须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且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教育网站除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必须事先征得教育部同意。
在申请经营许可前,若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规定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行业,则应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中从事教育网站和网校服务的,还必须遵守《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开办。 字串6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计划开办以交互方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等电子公告服务的,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并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网站要与外商合资、合作,必须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由于我国加入 WTO的国际协议尚未完成,有关外商投资比例、开放步骤和进度等具体事项还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同时外商投资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还要受外商投资相关法律管辖,这些法律也有与WTO协议衔接与修改的问题。近期我国将对3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作适当修改,有关电信业引进外资管理规定也将在入世前公布实施,我国将分阶段不同程度地开放电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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