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有关要求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10年11月23日
深市监酒字〔2010〕4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使我市酒类批发行政许可工作顺利实施,保证酒类行政审批合法和高效,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实施办法》(深市监规〔2010〕17号)的规定,现就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酒类批发行政许可不属于前置审批事项。企业申请《酒类批发许可证》,需先办理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市酒类专卖办不予受理。
二、企业申办营业执照时,如申请核准酒类批发经营业务的,受理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列,但需标注“凭许可证经营”字样。
三、按市法制办《关于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五类经营行为免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复函》(深法制函〔2010〕760号,见附件)规定不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申请人申请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时可不提交《食品流通许可证》。
联系人:李青,联系电话:21519325。
特此通知。
附件:法制办关于市市场监管局申请五类经营行为免予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复函(深法制函〔2010〕760号)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酒类
批发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0〕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深府办〔2009〕100号),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承担的酒类市场管理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管局。为使酒类批发行政许可的实施更科学合理,增强可操作性,保证流通酒类质量和消费安全,我局组织对原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贸工法字〔2005〕1号)发布实施的《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酒类批发
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相关酒类的经销权;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五、申请材材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仓储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消防部门的许可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至申请之日前半年内国家法定检验机构签发的酒类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卫生检疫合格报告(进口酒)(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相关酒类经销授权书或合同、协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酒类生产企业营业执照、酒类生产许可证或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酒类批发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
六、申请表格
《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福田保税区管理局大楼2楼223室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zscjg.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审批——申请人领取《酒类批发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酒类批发许可证》,有效期3年。
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酒类批发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实行年检。
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