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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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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
深地税发[2003]34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工作,加速我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行为。
  技术服务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行为。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第四条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五条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第六条 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体和动、植物新品种,包括在免税营业额内。

第七条 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是指从合同交易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具体数量按科学技术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执行。

第八条 申请免征营业税,应持所签订技术合同的书面文本及合同购置设备等非技术性费用的详细清单到市科学技术局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九条 纳税人为法人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纳税人为其他组织的,其技术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第十条 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由国家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凡已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的,可不再向市科学技术局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开具《深圳市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以下简称《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市科学技术局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纳税人凭《登记证明》(第一联原件)、技术合同书原件及影印件(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有购置设备的应附详细清单)及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营业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的申请,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十六条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并于同期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申请免征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原技术转让者或者技术开发者,并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原则上应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属于后续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其价款无法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办理免征营业税时,应提供原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合同文本。

第十七条 市地方税务局在审核免征营业税申请时,认为市科学技术局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市科学技术局重新认定;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定有误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免税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果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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