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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动态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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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办法

技转[2011]01号

第一条  为加速我市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规范技术转移机构行为,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在深圳市从事以下业务范围的机构: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四条 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负责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条件: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独立的技术转移法人机构。2.技术转移机构为内设机构的,其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独立的法人机构,并由其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二)成立并运营时间在半年以上;

(三)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四)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五)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六)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一定的实践经验及管理水平;有两名以上持证技术经纪人或技术转移专员;

(七)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具有良好的服务模式,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和至少一个技术转移成功案例。

第六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登录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网站在线填报《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及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七)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等证明文件。

(八)深圳市技术经纪人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或深圳市技术转移专员结业证复印件(验原件)及案例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技术转移机构颁发统一印制的《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备案: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

(二)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填报要求或不真实;

(三)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完成登记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如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在登记备案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技术转移机构,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证书》自颁发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年审,连续三年年审合格的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二条  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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