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办法
技转[2011]01号
第一条 为加速我市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规范技术转移机构行为,促进技术转移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在深圳市从事以下业务范围的机构: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四条 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负责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体条件: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独立的技术转移法人机构。2.技术转移机构为内设机构的,其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独立的法人机构,并由其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二)成立并运营时间在半年以上;
(三)符合深圳市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有符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经营理念;
(四)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五)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六)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一定的实践经验及管理水平;有两名以上持证技术经纪人或技术转移专员;
(七)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具有良好的服务模式,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和至少一个技术转移成功案例。
第六条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登录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网站在线填报《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及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七)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等证明文件。
(八)深圳市技术经纪人资格证复印件(验原件)或深圳市技术转移专员结业证复印件(验原件)及案例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技术转移机构颁发统一印制的《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备案: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
(二)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填报要求或不真实;
(三)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完成登记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如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在登记备案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技术转移机构,取消其登记备案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备案申请。
第十一条 《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证书》自颁发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年审,连续三年年审合格的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二条 技术转移机构登记备案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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