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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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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合并弥补亏损的税务安排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报  文章作者:熊臻 发布时间:2007-09-17  

  A公司是一家业绩较好的盈利企业,至2006年6月底,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约为49500万元。B公司最近3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负数(2003年亏损500万元,2004年亏损1000万元,2005年亏损15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为3000万元),至2006年6月底,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约为500万元,濒临破产。B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评估)价值基本相等。为了利用B公司现有资源,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A公司准备在2006年下半年吸收合并B公司。预计两公司合并后,5年内每年弥补亏损前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约为5000万元。按照一般思路,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有以下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应税合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因此,如果采用应税合并方案,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后,B公司3000万元亏损将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A公司接受B公司资产可按评估价值确定计税成本。因为B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基本相等,所以合并过程中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方案二:免税合并
  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可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因此,如果采用免税合并方案,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后,B公司3000万元亏损可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A公司接受B公司资产应按原账面价值确定计税成本。B公司不需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同时规定,免税合并时被合并企业尚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可用合并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来进行弥补,但是有额度限制,可以进行亏损弥补的限额应按以下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因为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仅占合并后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1%?500÷(49500+500)×100%?,所以免税合并后,每年可弥补B公司亏损的限额应为30万元(3000×1%),5年内大约可在税前弥补B公司亏损150万元(30×5)。
  方案比较:从以上两种方案可以看出,B公司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评估)价值基本相等,因此方案一与方案二的所得税负担以及合并后资产的计税成本差异不大。因为方案二大约可在税前弥补B公司亏损250万元,所以方案二略优于方案一。但是无论采用方案一还是方案二,B公司的3000万元亏损都不能全额在税前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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