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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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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4
编辑时间: 2011-1-16
实施时间: 2011-1-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对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查账征收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在2011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0年度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资料。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申报报送资料
  (一)查账征收企业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财务会计报表;
  3.内资企业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般均应报送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可报送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
  (1)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不足6个月的企业;
  (2)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经营不足一年,按实际营业收入确定,下同)
  (3)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
  (4)年营业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
  享受除免税收入、小型微利企业之外其他税收优惠的内资企业以及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均需按要求出具鉴证报告。
  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三、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网页申报或客户端申报软件办理纳税申报,并将纸质申报资料报送办税大厅。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纳税申报,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更正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四、其他与年度申报相关的涉税业务的报送要求
  (一)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年度审核清算表》。
  (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审批、备案资料的时间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对有特殊情况的,审批事项最迟不得晚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备案事项最迟不得晚于法定年度申报截止日即次年5月31日。
  (三)涉税业务,包括税收优惠审批备案、资产损失审批、特殊性重组备案、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等,需要报送的资料分别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52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6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减计收入备案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青岛市地税局青岛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06号)等文件规定。
  附件: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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