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文档准备的变化与分析(二)
2011-3-18
二、现有政策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4]143号第十八条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立案审计调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但应以书面形式向企业下达《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通知中须详细列明提供的具体资料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内容、范围、所属期、数量、金额等。主要包括:
(一)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类型情况,如购销、资金、借贷、提供劳务、转让有形和无形财产以及提供有形和无形财产使用权等; (二)转让定价原则,包括价格因素构成情况,如交易的数量、地点、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
(三)确定交易价格和收取(支付)费用依据的其它有关资料。
三、结论
进行不同的纳税人对文档准备的态度不一。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认为,准备转让定价,应当注意如下的问题:
1、全球主要国家地区通常采用这一类型的文档要求。
2、主动准备文档对纳税人有利。
3、准备文档可能对纳税人和税务当局是双赢的。
4、有些情形下文档准备也可能流于形式。
5、纳税人在决定是否准备转让定价文档以及准备到何种程度之前往往亦先评估可能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转让定价的文档准备,从纳税人一方来说是为应对税务机关的提出的提供有关关联公司交易的资料报表准备。从税务机关角度来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关联公司交易的实际情况,但这只是一种原则要求,在实务中经常性地发生纳税人提供了许多的资料,实际有价值的并不多。这就牵涉到纳税人应当提供何种资料和报表的问题,将这一要求标准化、法律化,就是法律化的文档准备。
目前按照前文所列的文档要求来看,中国的正在实施的转让定价文档准备要求依然原则性较强,新的特别纳税调整中对于文档准备有了全面而细致的规定,企业如有需要,应当及早按照新规定的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预准备 (刘天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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