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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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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2 〕 30 号)、市政府《印发关于依靠技术进步推动深圳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 1999 〕 4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进步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为鼓励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的品种以及市政府批准的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政策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市工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招标等;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重点扶持企业标准并确定企业名单;
(五)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六)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七)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出结构;
(三)审查年度专项资金决算;
(四)参与制订重点扶持企业标准并确定企业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五)办理资金拨款,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投资预算,负责项目实施和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在深圳注册的,且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的企业及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
      第八条专项资金采取补贴、奖励、贴息、借款等四种资助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 60% 以上用于经有关部门确认的重点扶持企业、公共技术平台等建设项目。
      贴息应占年度安排资金总量的 20% 以上。
      借款和补贴的资金比例应达到 6 ∶ 4 。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
以补贴方式资助的项目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及示范项目、产业集聚基地规划。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按《深圳市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根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规模确定补贴金额。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补贴:按《深圳市工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考核办法》及《关于进一步量化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指标的通知》执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统一为每家 300 万元人民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补贴标准统一为每家 5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信息化建设重点项目补贴:按《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扶持办法》执行。每个试点项目扶持配套资金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每个试点平台扶持配套资金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产业集聚基地补贴:列入市政府关于产业集聚基地建设计划的项目单位可申请规划费补贴。具体补贴金额按基地建设规模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奖励。
      第十二条以贴息方式资助的项目主要是技术改造项目。该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或市工业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项目的建设主体和实施地均在深圳市。
      取得用于项目建设的固定资产贷款并实际发生了利息支付,经过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审计,可申请贴息支持,贴息最高期限不超过两年,同一企业年度获得贴息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 项目竣工并完成验收后,才能申请足额贴息。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技术改造借款的项目应当在国家或市工业主管部门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且项目建设条件已基本落实,项目承担单位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还款能力。
被列入深圳市重点扶持企业名单的可获得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下的借款;其它企业可获得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下借款。借款期限原则上为 2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市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市财政部门审核制订年度资金支出结构意见 , 报分管工业的市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补贴、借款项目申请常年受理,贴息申请每年集中办理一至二次。
(一)补贴项目: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进行考察,组织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符合条件的,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上述两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市工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签定资金使用合同,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二)借款项目: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审查项目资料,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由受托机构评审项目,决定是否发放借款,并将同意放款的项目清单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市工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市财政部门,项目单位与受托机构办理借款手续。
(三)贴息项目:市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投入及付息情况进行审计,并提出贴息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计划,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四)奖励: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企业当年在“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评选结果提出奖励计划,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获得补贴的项目单位必须在监管银行开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企业技术中心补贴资金只能用于购置设备、软件及服务,企业信息化补贴只能用于购置设备、软件,支付信息化系统维护费用及网络使用费用。
     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规定的,应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收到补贴资金,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专项资金形成固定资产的,经项目竣工验收后结转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的,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项目单位收到奖励资金,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必须按照报送的项目资金投入计划使用资金,实际资金使用计划调整超过总投资 20% 的及时报告市工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市工业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签定补贴资金使用合同,并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度进行跟踪管理。资金使用超出范围,市工业主管部门可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并定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资助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工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终止。经市工业主管部门部门组织审计后,剩余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收回。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 3 个月内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总贴息额低于 100 万元的项目,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专项审计;项目总贴息金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除了开展竣工专项审计外,还应当组织专家现场验收。
     第二十三条当年回收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工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日常跟踪管理 , 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绩效评价,并及时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审查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资格的依据。
       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开展整体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上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工业主管部门 3 年内不受理资助申请。
      第二十六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助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项目单位人员串通、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办法》(深财企〔 2002 〕 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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