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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动态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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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及资助方式

第一条
  申请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经认定的市级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
第二条  对市级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资助采取项目报销制,即:经确认的市级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三年无偿拨付,在项目合同书中明确资助的金额,专款专用。
第三条  市级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执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发布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申报通知,对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信息化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对企业申报的信息化项目在可行性、技术先进性及实用性、行业代表性、推广及示范价值、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第六条  根据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评审意见和评分,征求市财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本年度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名单。
第七条  企业提出信息化资助资金申请,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实施单位在扶持期内信息化投入进行专项审计;根据专项审计情况及实际投入情况,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资金计划,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在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或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确有必要的,也可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复审。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并将结果函告异议者。
第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资金计划,到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三章    审核原则
第十条
  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其投资总额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并且在扶持期(三年)的前两年在硬件、软件、网络、系统集成等方面的投资额每年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  经审计的年度信息化重点项目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15%的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扶持期内第一年和第二年信息化重点项目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不给予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扶持期内第三年信息化重点项目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三年累计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第三年投资总额15%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扶持期内第三年信息化重点项目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下,三年累计投资总额400-500万元之间的,对第三年的投资总额给予5%的扶持资金;三年累计投资总额400万元以下的,不给予扶持资金。
                              第四章 评审规则
第十五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请的专家评审工作。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及以上的信息化、管理等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其人数应为单数。评审专家必须对评审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出具评审意见并签名。所有经专家评审的意见和签名必须交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与申请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一旦发现不申请回避,取消其专家资格。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评审专家与申请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向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申请该专家回避。
第十七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收到回避申请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对情况属实的,应当通知该专家进行回避,并另行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本条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贸易工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企业信息化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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