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加工贸易扩大内销资助申请指南(2010)
一、审批内容
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进口料件转内销资助,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二、设定依据
《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149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单项资助最高100万元。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注册的法人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两年以上;
(二)以进料加工模式自行生产销售产品;
(三)内销产品不属于国家加工贸易限制进口类产品;
(四)年度保税进口料件转内销金额超过1亿元,且同比上年度有增长。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stias.szsitic.gov.cn/填报《深圳市加工贸易企业内销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深圳市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四)深圳海关出具的保税进口料件年度内销总额证明;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 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6月1日至7月5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日至7月9日。
(三)联系人:邱小南、杨东浩,电话:82108810、82107636。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6-7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财政委员会复核――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发布资助批准文件――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金。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财政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加工贸易扩大内销资助资金。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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