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会展业资助资金申请指南(2010)
一、审批内容
2008年1月1日起在深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的项目资助。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0]52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会展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报主体须是展会主办、承办单位,有多个主办、承办单位的,应由承担展会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
(二)展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深创办、展览面积4,500平方米以上、在5届培育期内的重要展会;
(2)外地来深举办,展览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在3届培育期内的重要展会;
(3)已过培育期,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以上,或展览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且比上届扩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重要展会;
(4)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品牌展会或展览机构;
(5)经会展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2008、2009、2010年度在深圳举办展会中获得UFI认证的,暂视为品牌展会);
(6)经市政府特别批准资助的展会。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深圳市会展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申请会展业资助资金的材料清单目录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九)会展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展会情况认证报告原件,认证费发票复印件(验原件,2010年7月5日之前举办的项目可不提供);
(十)举办展会的场租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场馆租金结算单复印件(验原件),场馆租金发票复印件(验原件)。面积增长的,须提供上届展会的有关材料;
(十一)宣传推介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发票复印件(验原件),有关文字资料或照片,宣传推介费用清单。同时符合重要展会宣传推广资助和品牌展会专业媒体广告费资助的,应将品牌展会专业媒体广告费在费用清单中分列并注明;
(十二)品牌展会资助申请者须提供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复印件(验原件);
(十三)补偿资助申请者须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展会改期、场地变更等公文复印件(验原件);
(十四)多个主办、承办单位的,须提供主承办单位间协议复印件(内容应包括由申报方承担展会民事责任,验原件),及承诺承担展会民事责任的申明原件;
(十五)国际性展会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展会批件;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A4纸制作,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2008、2009 年度及2010年上半年展会项目: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0年6月10日至8月13日,2010年10月20日至10月30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0年6月10日至8月18日,2010年10月20日至11月3日;
2010年下半年展会项目: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1月7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1月12日;
(三)联系人:王卓、牛凤梅,电话:0755-82108411、0755-82101987。
数据认证联系人:王宇,电话:010-85910691-28,13810013640。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财政委员会复核��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资金。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两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财政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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