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外贸发展资金
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申请指南(2010)
一、审批内容
出口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87号
(二)《印发关于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35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在我市依法注册、独立法人资格且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总部在深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深圳市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保险公司出具的出口申报单及保险费计算书复印件 ;
(八)保险合同复印件;
(九)发票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在线填报。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常年受理。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C区3066室。
联系人:曾锦辉 电话:82002045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保险公司递交申请材料――保险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确认汇总――保险公司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补贴金额――市财政委员会复核拨款。
十、审批时限
常年受理,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缴纳保费之日起60天内,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外贸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