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委托无息借款计划申请指南(2010)
一、审批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无息借款资助。
支持领域:高新技术领域。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
(四)《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6〕1号
(五)《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每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年。
审批方式:企业自愿申报、政府部门组织现场考察与推荐、受委托借款机构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上年度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
(二)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科技研发,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委托无息借款项目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由工商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的信用查询单复印件(验原件)
(九)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根据情况选择提供)包括:知识产权证、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计划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十)项目自有资金来源承诺函。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11月1日――11月30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11月1日――12月03日。
3、联系人: 陈晓青、杜保伟、王芡、伍源超
联系电话:82101954、82101726、82107375、82107371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推荐企业,市财政委员会下达经费。
九、审批程序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受理――形式审查――组织现场考察――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向委托借款机构推荐――受委托借款机构组织评估――受委托借款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市财政委员会下达经费。
十、审批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借款合同书。
有效期限:由借款合同书约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无息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