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计划申请指南(2010)
一、审批内容
先进性科技成果的应用示范项目资助。
重点领域:三网融合、智能电网、半导体照明应用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
(四)《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6〕1号
(五)《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在我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申报主体为科技成果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单位;
(三)实施单位必须应用我市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
(四)应用示范项目在同类技术中具有先进性和适应性,有较大的应用前景。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深圳市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计划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应用示范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报告;
(三)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
(七)税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及相关评价材料;
(九)实施单位与自主知识产权所有单位的合作协议(若有);
(十)其它需要说明的附件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 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6月10日至7月30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0日至8月04日。
(三)联系人:胡怀江、于英普,电话:82002176、82002149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核或答辩――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人与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