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科技条件平台计划
企业工程中心申请指南(2010)
一、审批内容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建设资助,依托行业或者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内部研发组织体系的建设。
支持领域:
新材料、装备制造、软件、集成电路设计、光机电一体化、节能环保;
互联网产业(以互联网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支撑的现代服务业,包括互联网基础服务业和互联网应用服务业);
生物产业(生物医疗、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环保、生物制造、生物能源);
新能源产业(太阳能、核能、生物质能、风能、储能电站、新能源汽车)。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195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4〕205号
(四)《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06〕1号
(五)《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资助额度最高300万元。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深圳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产业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
(二)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够提供组建过程中所需要的主要资金。其中:研发型申请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两年内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8%或者不低于500万元,取得2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职研发人员人数占申请单位总人数的50%以上;生产型申请单位的上一年度末净资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上一年度净资产报酬率大于10%,最近两年不亏损,年平均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5%;
(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且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四)申请单位为申请组建的研发中心配备岗位固定的专职研发人员。此类专职研发人员的数量应当在20人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人数应当占10%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的人数应当占35%以上。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项目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单位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单位最近两年内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单位取得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单位专职研发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 http://stias.szsitic.gov.cn/ 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4月16日至5月25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20日至5月28日。
(3)联系人:杨滢亮、张宏 电话:82002190、82002142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1-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申请人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综合评审和现场评审――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人与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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