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
02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审核
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区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
一、审批内容
(一)贷款信用担保推荐审批;
(二)贷款信用担保保费补贴审批;
(三)贷款贴息审批;
(四)上市补贴审批;
(五)信息化建设资助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深宝发[2009]1号);
(二)《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深宝发[2003]7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府[2006]98号);
(四)《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深宝规[2009]16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一)贷款信用担保推荐审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即予批准;
(二)贷款信用担保保费补贴审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即予批准;
(三)贷款贴息审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即予批准;
(四)上市补贴审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即予批准;
(五)信息化建设资助审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贷款信用担保推荐审批条件
1.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和港澳台资中小企业;
2.诚实守信、经营状况良好、有偿还能力;
3.至申请日已持续经营1年以上。
(二)贷款信用担保保费补贴审批条件
1.申请担保手续费补贴的企业需先经区贸工部门推荐;
2.企业需经担保机构担保并缴纳担保手续费后申请补贴;
3.补贴金额不超过担保手续费的50%,单笔补贴金额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
(三)贷款贴息审批条件
1.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或从小额贷款公司取得单笔额度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300万元)贷款的民营企业。
2.对企业依法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或开拓市场的贷款利息给予贴息;对企业发债融资所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
3.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在企业归还了全部本金、利息后给予贴息。企业贷款或发债融资期限超过一年,按规定还本付息的,对企业归还了一年的利息给予贴息。对企业逾期不归还贷款或发债融资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4.企业同一笔贷款或发债融资,已享受同级政府财政贴息补助的,不再给予贴息。
(四)上市补贴审批条件
总部在我区的中小企业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补贴
(五)信息化建设资助审批条件
对区内主要行业、领域有代表性的企业信息化项目进行资助。
法律依据:《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贷款信用担保推荐
1.《宝安区信用担保推荐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报告;
4.上年度审计报告(或年终会计报表)及最近月份会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5.上年度及最近月份纳税证明(累计纳税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贷款信用担保保费补贴
1.《宝安区贷款担保手续费补贴申请表》;
2.企业与担保中心签订的担保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担保机构向企业开具的担保手续费的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三)贷款贴息
1.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3.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上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报告原件(说明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描述、贷款资金使用说明;法人签字、盖章);
6.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7.近期的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8.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9.已付利息清单原件(企业盖章,后附对应的银行出具的利息单复印件〈验原件〉);
10.银行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原件;
11.《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原件。
(四)上市补贴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报告及申请事由;
3.《宝安区企业上市费用补贴申请表》;
4.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
5.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申请上市补贴的,需补充:
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工商部门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企业在完成上市辅导后申请上市补贴的,需补充: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证券监督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7.企业在上市后申请上市补贴的,需补充: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五)信息化建设资助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报告及申请事由;
3.提交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证明及实际发生费用的有关票据。
法律依据:《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宝安区信用担保推荐申请表》、《宝安区贷款担保手续费补贴申请表》、《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深圳市宝安区企业上市费用补贴申请表》、《深圳市宝安区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申请表》均可在宝安区贸工局网站(网址:http://mgj.baoan.gov.cn)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旅游)局。
法律依据:《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第五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委区政府。
法律依据:宝安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府[2006]98号)
九、审批程序
1.区贸工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企业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进行调查、评估、论证。对企业申请补贴和资助的资格予以审定,提出初审意见;
2.对拟资助或补贴的企业在区贸工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区财政部门提出复核意见;
4.按区政府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报区政府审批;
5.区贸工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6.由区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法律依据:《深圳市宝安区扶持民营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十、审批时限
根据每年工作计划按批次受理。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通过审批获得资金扶持。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
无。
0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审核
一、审批内容
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416号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对外经济贸易部1992年第2号令);
(三)《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1992年4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92>第1号发布);
(五)《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规定(试行)》(外经贸管发[1995]670号);
(六)《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签发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办法》;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审批条件的企业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四条;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其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分别填写《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原产地证明书手签人员授权书》、《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产品清单》、《含进口成份产品加工工序成本明细单》(各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原产地证明书手签人员授权书》、《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产品清单》、《含进口成份产品加工工序成本明细单》,申请企业可在贸促会宝安支会出证认证窗口领取,或在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网站(网址:http://mgj.baoan.gov.cn)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宝安支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三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宝安支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三条。
九、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递交申请材料进行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备案,申请企业可以通过EDI电子单证系统登陆http://www.co.ccpit.org进行一般原产地证的网上申领,程序如下:
1、登陆http://www.co.ccpit.org在线注册,申请企业在得到帐户,用户名,密码后即可使用。
2、在申请端录入一般原产地证的相关数据,使用预审功能对相关信息进行校验;联网发送;查询贸促会审核后的反馈信息。
3、审核通过后,贸促会按要求将打印好的证书邮递或由申请企业办证人员自取。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核通过后,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证明书有效期为90天。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企业通过审核后取得《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即证明该证中所列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十三、收费
收取《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出证认证费人民币35元/份。
法律依据:计司价格函[1994]43号、深价联字[2005]11号、粤价[2005]1号。
十四、年审
申请企业自成功注册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须年审,年审合格后,续展一年。申请企业需要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办理原产地证、单据认证、企业年审表》(下载网址:http://mgj.baoan.gov.cn)。贸促会对申请企业申报的情况要进行实地核查,包括注册资料的合法性、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制成品的各种包装、标示等。核查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授权的法人代表在场,并在核查的记录上签字。除上述核查事项外,还要核实工商部门每年颁发给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申请企业“手签员”的进行确认。
法律依据:《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第一章第七条;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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