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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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宝贸工[2010]62号 签发人:贝济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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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服务业百强企业
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经发(财)科,各有关企业: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决定》(深宝发[2010]2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宝安区服务业百强企业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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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服务业 百强 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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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办公室 |
2010年5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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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20份) |
深圳市宝安区服务业百强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和促进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集中力量扶持一批具有规模优势和竞争力的服务业企业,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决定》(深宝发[2010]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企业是指在本区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主要从事物流、金融、文化、商贸、旅游、租赁和商务服务、房地产、其它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
第三条 服务业百强企业的认定在我区企业范围内进行,不设置企业申报环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经认定的服务业百强企业是我区各部门配置政府资源和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对象。
第二章 行业细分及名额确定
第五条 服务业百强企业的认定,按产业特点和细分行业进行分类认定,细分行业类别设置和认定名额如下:
(一)物流产业,认定名额不超过15个;
(二)金融产业,认定名额不超过15个;
(三)文化产业,认定名额不超过15个;
(四)商贸产业,认定名额不超过15个;
(五)旅游产业,认定名额不超过15个;
(六)租赁和商务服务产业,认定名额不超过10个;
(七)房地产业,认定名额不超过10个;
(八)其它服务产业,认定名额不超过10个。
服务业百强企业认定总名额限定为100家。认定标准主要参考企业的营业收入,按上述细分行业最终确定的认定名额选取营业收入靠前的企业,同时参考企业的纳税情况和取得的各种奖励及认证等。
第六条 企业的营业收入指标和纳税以评审当年的前一年为计算期限,数据以区统计局和区税务部门提供的为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服务业百强企业的认定,按如下程序依次进行:
(一)行业细分和名额确定;
(二)社会公告,在区贸工局网站发布认定工作的公告,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三)初步审核,收集数据和资料,对服务业企业进行初步审核并拟定名单;
(四)部门核查,分送我区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五)社会公示;
(六)正式认定。
第八条 经认定的服务业百强企业由区贸工局颁发证书,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和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宣传和表彰。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九条 服务业百强企业的土地使用、资金支持、品牌建设和社会服务等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区有关部门按我区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优先纳入计划予以扶持。
第十条 服务业百强企业评选活动内容依照有关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参评企业、推荐单位、审核单位及评审人员弄虚作假,或者因工作失误致使评选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经查证属实后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贸工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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