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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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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工业、商业、物流业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龙岗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发挥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和发展循环经济,推动我区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根据《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扶持方式和对象
第二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的扶持方式:
(一)扶持方式包括金融中介杠杆放贷和专项资助;
(二)每年的具体扶持方式和规模由该年度区政府专项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确定。
第三条  区经济发展资金的扶持对象: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且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导向和产业规划的法人企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持:
1、经营不善、近3年连续亏损的;
2、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4、在海关、财政、环保、劳动、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有不良记录的。


         第三章    金融中介杆杠放贷的扶持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对工业企业进行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范围:
1、区内中小型工业企业;
2、已享受同一年度区科技发展资金无息贷款或区经济发展资金贷款贴息扶持的企业,不在该年度金融中介杆杠放贷的扶持范围内。
(二)扶持条件:
1、列入市、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2、符合循环经济理念,采取了有效的节能减排措施;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4、入驻产业集聚基地;
5、拥有国家、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或驰名、著名商标;
6、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三)扶持标准:
1、单个中型企业的推荐扶持贷款额不高于2000万元;
2、单个小型企业的推荐扶持贷款额不高于500万元;
3、每年推荐扶持的小型工业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年度推荐扶持工业企业总数的60%。
第五条  对商业企业进行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范围:
1、区内大中型商业连锁企业;
2、已享受同一年度区经济发展资金贷款贴息扶持的企业,不在该年度金融中介杆杠放贷的扶持范围内。
(二)扶持条件:
1、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
2、大型专业批发市场、连锁零售企业、品牌专卖店的新建、扩建项目;
3、大型商业连锁企业总部迁入龙岗区的总部建设项目;
4、重点工业园区及大型社区的配套商业项目。
(三)扶持标准:
1、单个商业项目推荐扶持贷款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单个商业企业推荐扶持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对物流企业进行金融中介杠杆放贷扶持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一)扶持范围:
1、重点扶持区内大中型物流企业;
2、已享受同一年度区经济发展资金贷款贴息扶持的企业,不在该年度金融中介杆杠放贷的扶持范围内。
(二)扶持条件:
1、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
2、市、区政府确认的物流园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3、运用RFID、GPS等先进技术改造的示范项目。
(三)扶持标准:
1、单个物流项目推荐贷款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单个物流企业推荐贷款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助的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对工业企业进行专项资助扶持的范围和标准:
(一)扶持范围:
1、产业集聚基地和特色工业园内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2、企业建设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3、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及创新项目;
4、符合市政府规定的 “规模化、包装化、冷链化”要求的豆制品企业改造升级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标准:在市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根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规模确定资助金额,每笔资助的上限为100万元;
2、企业技术中心的资助标准:在市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家再资助50万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家再资助100万元;
3、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及创新项目的资助标准:每笔资助的上限为50万元;
4、豆制品企业改造升级项目的资助标准:每笔资助的上限为100万元。
第八条  对商业企业进行专项资助扶持的范围和标准:
(一)扶持范围:
1、大型连锁企业总部迁入龙岗区的总部建设项目;
2、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开设的新店项目;
3、连锁商业企业开设的社区分店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将总部迁入龙岗区的大型连锁企业,在其总部正式迁入龙岗区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在龙岗区开设的、营业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且投资额大于5000万元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1年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连锁商业企业进驻社区开办的、签订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1年后,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经营者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资助,每笔资助的上限为20万元。
第九条  对物流企业进行专项资助扶持的范围和标准:
(一)扶持范围:
1、从事现代物流、物流信息平台服务或供应链服务管理的企业;
2、经认定的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及创新项目。
(二)扶持标准:
1、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及创新项目每笔资助的上限为50万元;
2、经过市物流主管部门确认的全球100强物流企业在龙岗区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区域配送中心、分拨中心或采购中心,其实际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五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企业申请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区贸工局
信息网站(http://www.bti.lg.gov.cn)上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简介;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八)项目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九)申请国家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的企业要提供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复印件;
(十)近3年获得市、区政府各种财政资金扶持的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
第十一条  区贸工主管部门是区经济发展资金(工业、商业、物流业类)的受理部门。区贸工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通知企业补齐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后,区贸工主管部门将定期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由区贸工主管部门聘请3人以上(含3人)相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作为责任人出具统一格式的评审意见并签名。
第十三条  区贸工主管部门局务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讨论
确定公示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  区贸工主管部门将通过审定的企业名单、项目名称、扶持方式和额度报区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通过区联席会议审定的扶持对象,由区贸工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扶持方式和扶持额度等。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区贸工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区贸工主管部门将名单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提交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根据自身的考察结果,给企业发放贷款。
专项资助采取报帐制的拨付方式,由区贸工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开展有关资助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进行核定。对通过公示的、给予专项资助扶持的企业,在其投资额完全到位后,方可由区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助。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是区经济发展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办理资金的拨付。
第十八条  区审计、监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经济发展资金的审核和拨付过程,确保区经济发展资金相关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九条  区贸易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被扶持企业(项目)档案,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对扶持企业进行抽查和评估,分析区经济发展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改进措施,促进区经济发展资金发挥更大的导向作用。
第二十条  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定期向区贸工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报告等资料,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获得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企业的项目开展和完成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的评审考虑因素之一。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处罚措施:
(一)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区政府5年内不再受理其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申请。
(二)对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区贸工主管部门应取消其扶持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区产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评审专家,取消其区经济发展资金专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区贸工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估、公示和监督等工作的有关开支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贸工局、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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