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中小企业上市培育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调动我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降低企业上市的费用,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4〕179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助计划操作规程(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贸工企字〔2007〕8号)和《关于印发〈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龙府〔2006〕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为《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助计划操作规程(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的补充,企业可同时享受市、区政府的扶持资金。
第二章 扶持方式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 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专项扶持资金来源于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每年的扶持额度由该年度的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确定。 第四条 对进行上市培育的企业采取分阶段专项资助和奖励的扶持方式。
第三章 扶持对象、条件、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扶持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岗区的、在龙岗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上市办)备案的、且拟改制上市的法人企业。 已享受同一年度区科技发展资金扶持的,该年度不再享受该扶持资金。 第六条 被扶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上市为直接目的、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股本达到3000万元的; (二)已完成辅导验收,且已支付有关辅导费用的; (三)已获得境内外拟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的。 第七条 扶持资金用于补贴企业为改制上市而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变更工商登记等费用。 第八条 扶持标准: (一)对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每家资助15万元; (二)对完成辅导期的企业,每家再资助40万元; (三)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的企业,每家再奖励100万元; (四)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以外的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家再奖励50万元。 第九条 企业可以分阶段申请扶持资金,也可以在完成改制上市过程的多个阶段后,一并申请扶持资金。 第十条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资助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龙岗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领取市政府上市培育扶持资金的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一条 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除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二条 已完成上市辅导阶段的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除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二)证券监督机构出具的、证明企业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等服务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三条 已在证券交易机构办理上市手续的企业(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除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另需提交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四条 区上市办是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扶持资金的受理单位。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扶持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区上市办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的,通知企业补齐材料。 (二)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查。 (三)区上市办将通过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的扶持企业名单提交给区联席会议审定。 (四)区上市办在政府网站、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对扶持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上市地、企业所处上市阶段、拟给予的扶持金额。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扶持对象,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 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区产业主管部门报送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是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扶持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处罚措施: (一)对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区政府5年内不再受理其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申请。 (二)对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取消其扶持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府授权区贸工局、财政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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