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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动态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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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岗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全区产业发展和引导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区经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主要用于支持区内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重点工业、商贸物流、农业、旅游等项目建设,扶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困难的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原区经济发展基金专户的余额;
(二)区外经公司每年从“三来一补”结汇手续费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
(三)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四)专项资金帐户利息滚存等其他收入。
     第四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贷款贴息、专项资助与奖励、金融中介杠杆放贷、企业融资杠杆担保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支持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地均在龙岗区的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分散受理、联席审核”的管理模式,设立由区政府主管领导及区财政、贸工(物流)、旅游、农林渔业等部门共同组成的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总规模、资助方式及各行业扶持资金的比重。
     第七条  区贸工(物流)、旅游、农林渔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当年本行业拟安排的专项资金总规模、项目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
     第八条  工商注册及纳税登记地在龙岗区的企业均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扶持资金申请。
     第九条  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龙岗区扶持项目申报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有关资质证书;
  (五)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有关主管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安排审批程序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按本年度扶持项目范围进行初步筛选,并拟定每个项目计划扶持金额。
  (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拟扶持项目资金计划向社会公示。
  (三)报联席会议审批。
     采取金融中介杠杆放贷、企业融资杠杆担保等扶持方式的项目经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后,再推荐至金融中介机构,由金融中介机构按照与政府签定的合作协议进行扶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专项资金的拨付由区财政局会同区贸工局(物流办)、旅游局、农林渔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银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企业,在办理具体资金拨付手续时,须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及银行贷款合同、付息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结合企业实际贷款情况和垫支利息进行审核,再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还息账户。
  (二)申请专项资助方式的企业,在办理具体资金拨付手续时,须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并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专项账户。
  (三)申请奖励方式的企业或单位,须提供国家当年评定“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有效证明的原件、复印件,由区财政部门按照各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专项帐户。
  (四)在金融中介杠杆放贷和企业融资杠杆担保资助方式中,由金融中介机构出具有关企业贷款凭证,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主管财政领导批准后,按授信金额的约定比例(不高于20%)拨款至金融中介的保证金帐户。发生呆帐时,由金融中介机构出具呆帐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主管财政领导审批后,金融机构方可使用保证金对呆帐进行核销。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可申请奖励,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本付息凭证,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实际还款本金2%的比例将资金拨付至企业的专项帐户,但每一笔奖励资金以人民币10万元为上限,且每家企业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定期向区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同时,由区财政局牵头,贸工(物流)、旅游、农林渔业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加强与专业中介机构的联合,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项目和企业进行抽查和评估,分析扶持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和改进措施,促进扶持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获得贷款贴息和专项资助的企业或单位,应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企业或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由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资助资金,同时不再将该企业或单位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十四条  对于在资金管理运作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资金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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