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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动态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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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1年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2011-3-1

      
     
各有关单位:
      为强力推进自主创新,引导、支持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科技研发,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现将申报2011年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计划项目类型

      科技计划项目分为24类30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贴、软件开发补贴、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补贴、CMM/CMMI认证补贴、技术标准研制补贴、科技企业入孵补贴、科技孵化项目资助、科技孵化毕业奖励、担保补贴、科技贷款贴息、企业研发投入补贴、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资助、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项目资助、社会公益项目、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资源项目配套资助、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项目资助(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提升、公共研发平台、公共测试平台、开放性研究开发基地、开放性研究开发基地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研发机构引进资助、技术转移机构资助、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企业创新能力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资助、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补贴、科技中介培育补贴、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补贴。

      二、申报条件

      1、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不同类型的申请条件有所区别,详见附表。

      2、以往承担的区科技计划到期应验收的项目已通过验收。

      三、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1、根据所需的具体资助要求,填报相应的申请书。申请书可从宝安科技信息网下载。

      2、相关证明材料。

      各类科技计划所需的申请材料有所不同,请按要求准备材料,并附电子文档。

      3、请将所有书面申报材料按A4规格装订成册,并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四、申报时间

      2011年3月15日至2011年5月5日。

      五、申报受理方式

      申报方式为窗口受理,集中分批评审。

      受理窗口:区科技局项目监督科 电话:29998799

      地址:宝安区行政中心556室

      本年度科技计划及科技研发资金更多详细情况,请参阅宝安区科技信息网
http://www.phoenix21.net)区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栏目。

      业务咨询电话:科技发展科29998681严浩 王小山

      知识产权科 29998349 刘振国 


      深圳市宝安区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条件表

序号

科技计划名称

申请条件

1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

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

2

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贴

(一)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国家科技部、广东省科技厅项目的企业、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

(二)项目在近两年内立项,国家或省资助的经费已实际到账。

3

软件开发补贴

(一)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

(二)企业上年度软件产品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4

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补贴

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其上市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一)已由中介机构进行统一辅导从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且支付了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的;

(三)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

5

CMM/CMMI认证补贴

(一)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

(三)已获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6

技术标准研制补贴

(一)在宝安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二)已获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7

科技企业入孵补贴

(一)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人员自带符合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和宝安产业发展导向研发项目,进驻孵化器创办的科技企业(博士、硕士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不低于50%,归国留学人员不低于35%)。

8

科技孵化项目资助

(一)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在宝安科技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

(三)孵化项目符合高新技术产业目录和宝安产业发展导向,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9

科技孵化毕业奖励

(一)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已在3年内毕业且在宝安区内实现产业化、毕业当年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孵化毕业企业。

10

担保补贴

(一)区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企业。或:为区科研资金无息借款提供担保的银行或由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信用担保机构。

(二)区科技研发资金无息借款已偿还。

11

科技贷款贴息

(一)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孵化企业或上年度纳税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已经获得在深圳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并已支付6个月以上贷款利息的;

(三)同一贷款不得在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

12

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一)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企业上年度缴纳现税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13

关键领域技术创新资助

(一)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三)申请项目属于重点领域项目;

(四)企业上年度缴纳现税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14

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项目资助

(一)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上年度销售额不低于2亿元。

15

社会公益项目

(一)为在我区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于涉及我区社会需求迫切的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可不作限制;

(二)具备开展社会公益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条件(如必要的设施和仪器,稳定的、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和一定的研究基础等);

16

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资源项目配套资助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单位承担了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中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项目;

3、项目在近两年内立项,上一年度已有国家、省、市资助的经费实际到账。

17

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申请人能够为组建区重点实验室提供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其中提供科研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软件类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申请人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有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具有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4、组建的区重点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专职研究开发队伍。申请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拥有1名以上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五年以上的学科学术领域带头人;具有能承担国家、省、市、区级重大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协调能力的实验室主任1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骨干研究人员2名以上,本科以上专职科研人员总数5名以上,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实验室主任不得兼任其它区级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5、申请人已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国家级实验室;

6、企业上年度缴纳现税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18

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提升项目资助

1、建成运行三年后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

2、实验室建成运行三年后评估优秀的。评估优秀主要指标:建成后申请了十项发明专利或三十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依托单位纳税持续三年增长且上年度缴纳现税不低于900万元人民币;

3、实验室提出的项目必须与自身行业、学科发展紧密相关、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有利于提升实验室整体科研水平,产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19

公共研发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所属行业为宝安区重点发展产业;

2、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至少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3、具有一定的技术装备或专业软件、科技资源、服务场所,能为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公共服务,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始购置价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软件类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对区内企业提供优惠服务;

5、企业上年度缴纳现税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0

公共测试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检测机构或在高新技术企业中设立的检测机构;

2、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或检验资质;

3、分析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5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员占20%以上;

5、对区内企业提供优惠服务;

6、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现税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1

开放性研究开发基地建设项目资助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2、所从事的项目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政策,产业化前景好;

3、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科研经费占其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6%;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至20000万元人民币的,科研经费占其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4%;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经费占其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4、本单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至少配备20名本科学历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研发工作,其中硕士以上(含硕士)人员不少于3人;

5、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切实开展一年以上产学研项目合作;

6、合作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项目负责人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7、企业上年度缴纳现税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2

开放性研究开发基地创新能力提升项目资助

1、建成运行三年后评估优秀的研发基地;

2、研发基地建成运行三年后评估优秀的。评估优秀主要指标:建成后产生了三项发明专利或九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纳税持续三年增长且上年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研发基地提出的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必须与自身行业发展紧密相关、符合自身研究方向,有利于提升自身科研水平。

23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资助

1、联接技术创新源头和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2、在宝安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际运营两年以上;

3、孵化器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驻孵化企业的面积不低于三分之二,且可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产权关系明晰;

4、具有完备的商务、网络、通讯等基本配套设施,可为孵化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项目申报、信息交流、人才引进、企业推介、对外合作、资金筹措和技术开发等多方位的增值服务;

5、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孵化器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不低于60%,专业技术型人才不低于30%

6、入孵企业3O家以上,入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地必须为孵化器所在地;

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3)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5)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宝安区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6)孵化企业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7)租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500平方米

8)企业孵化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9)孵化器要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制度,三年内孵化失败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

孵化企业毕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2)孵化成果已产业化,且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收入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4

研发机构引进资助

 

(一)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中央直属企业: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企业;

国内著名企业: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在国内排行前列,且上年度销售额50亿元以上;

跨国公司:位列世界500强的国际知名企业;

国家研究机构:国家出资设立或者已通过国家有关部委批准、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究机构;

国家重点大学:国家重点支持的211工程、985工程中的高等院校。

上述五类机构与其他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个人联合建设研发机构的,五类机构在所建设研发机构中相对控股且投资比例30%以上。

(二)所建设研发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其研发负责人由以上五类机构派出;

2、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3、组织体系完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运行机制良好,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并有具体的研发项目及其中长期开发目标和发展规划;

4、有稳定的科研人才队伍,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50%以上;

5、具备一定的科研支撑条件,有固定的场所、科研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仪器设备和软件资产占资产总额70%以上)

6、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每年投入研发经费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研发机构年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60%以上,研究开发经费占总收入30%以上;

国家研究机构或国家重点大学设立的研发机构,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每年投入研发经费50万元人民币以上;

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机构,应向其在宝安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输出或转让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

25

技术转移机构资助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开办经费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宝安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

申请技术转移机构运行经费资助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开办1年以上,向宝安区科技企业转移技术项目不少于2项,且项目产业化良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26

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的科技型企业;

3、合作项目与申请人所从事行业紧密相关,项目周期不超过两年;

4、合作单位为海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且具备开展所合作项目的基础和条件;

5、申请人与合作单位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或《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明确合作形式、内容、时限、金额、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6、申请人研发资金充足,具备良好的产业化条件;

7、上年度纳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8、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报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一项。                

以下活动不予支持:

1、申报单位代理或销售境外技术或者产品;

2、共同研发项目,合作方不参与合作研究。

27

企业创新能力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资助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

3、近三年内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不低于5件;

4、利用深港创新圈创新资源实施企业创新能力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项目。

5、上年度缴纳现税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8

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补贴

(一)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资助的申请人应为以下主体之一: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或其法人代表;

2、具有宝安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3、在宝安区工作、持有《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者《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的个人;

4、在宝安区全日制院校学习的学生;

5、在国内全日制院校学习的宝安籍学生。

(二)申请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符合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项目无争议;

2、发明专利、PCT专利及计算机软件符合我区的产业发展方向;

3、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或授予专利权;涉外专利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专利权)人与资助申请人一致;

4、共同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

5、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已缴纳相关费用;

6、计算机软件已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

7、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有关证书6个月内提出,具体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应在取得实审通知书或专利证书6个月内提出(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或授权公告日为准);PCT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6个月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资助应在取得软件登记证书6个月内提出(以发证日为准)。

29

科技中介培育补贴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运营时间一年以上的专利事务所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2、申请人在宝安区积极开展专利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科技咨询和产业化促进等科技中介服务。其中专利事务所类上年度代理宝安区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不低于100件,代理的专利已进入实审公开(公告)阶段,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并使该被培训单位当年专利申请量显著提高。

30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补贴

1、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建立了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管理制度、激励机制以及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总体规划;

3、企业近三年累计公开(公告)发明、实用新型专利15件以上或外观专利45件以上;

4、企业知识产权技术的产业化成效显著,上年度缴纳现税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企业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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