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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文件

 国统字[2004]24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统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改进和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工作,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口径、范围,我局在与中共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

二○○四年四月一日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科学、系统、可行的文化产业统计,特制定本分类。

  (二)本分类为推动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建立和培育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界定和规范我国公益性文化活动和经营性文化活动提供参考与借鉴;为当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管理和文化统计提供科学、统一的范围与定义。

  二、范围

  (一)本分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规定了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适用于统计及政策管理中对文化及相关活动的分类。

  (二)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三)文化及相关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

  1、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2、文化传播服务;

  3、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4、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

  5、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

  6、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三、分类原则

  (一)以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为指导

  本分类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为指导原则。

  (二)兼顾部门管理和文化活动的自身特性

  本分类在满足反映文化体制改革需要的同时,还兼顾了政府部门管理需要,同时考虑了文化活动的自身特点。

  (三)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的主要内容来源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它是根据文化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进行的组合。所以,本分类也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四、分类方法

  (一)本分类依据分类原则,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四层。

  第一层按照文化活动的重要性分为文化服务和相关文化服务两大部分,分别用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表示。

  第二层根据部门管理需要和文化活动的特点分为9个大类,用汉字数字一、二……表示。

  第三层依照产业链和上下层分类的关系分为24个中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四层共有80个小类,它是第三层所包括的行业类别层,也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具体活动类别。该层不设顺序号,在右侧设置代码,为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二)为了科学、完整、准确地反映分类的文化活动,本分类对部分内容作了特殊处理:

  1、在第三层部分中类下设置了过渡层,共有7个类别,用带括弧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2、在第四层部分小类(行业类别)下设置了延伸层,共38个类别。延伸层不设代码和顺序号,在相应的类别前用横线“―”表示;

  3、第四层有部分小类(行业类别)的活动不是纯的文化活动,在相应的类别后用星号“*”表示。附件1对这些行业中的文化活动做了进一步解释。

  五、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第一部分    文化服务

      一、新闻服务

          1. 新闻服务

             新闻业

      二、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1. 书、报、刊出版发行

            ⑴ 书、报、刊出版

             图书出版

             报纸出版

             期刊出版

             其他出版

            ⑵ 书、报、刊制作

             书、报、刊印刷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

            ⑶ 书、报、刊发行

             图书批发

             图书零售

             报刊批发

             报刊零售

          2. 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

            ⑴ 音像制品出版和制作

             音像制品出版

             音像制作

            ⑵ 电子出版物出版和制作

             电子出版物出版

               ―电子出版物出版

               ―电子出版物制作

            ⑶ 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复制

             记录媒介的复制 *

               ―音像制品复制

               ―电子出版物复制

            ⑷ 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发行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3.版权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

               ―版权服务

      三、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1. 广播、电视服务

             广播

               ―广播电台

               ―其他广播服务

             电视

               ―电视台

               ―其他电视服务

          2. 广播、电视传输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服务

               ―有线广播、电视接收

             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

               ―无线广播、电视接收

             卫星传输服务 *

          3. 电影服务

             电影制作与发行

               ―电影制片厂服务

               ―电影制作

               ―电影院线发行

               ―其他电影发行

             电影放映

               ―电影院、影剧院

               ―其他电影放映

      四、文化艺术服务

          1. 文艺创作、表演及演出场所

             文艺创作与表演

  ―文艺创作服务

  ―文艺表演服务

  ―其他文艺服务

             艺术表演场馆

          2. 文化保护和文化设施服务

             文物及文化保护

               ―文物保护服务

               ―文化遗产保护服务

             博物馆

             烈士陵园、纪念馆

             图书馆

             档案馆

          3. 群众文化服务

             群众文化活动

               ―群众文化馆

               ―其他群众文化活动

          4. 文化研究与文化社团服务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专业性社会团体 *

               ―文化社会团体

          5. 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其他文化艺术

      五、网络文化服务

          1. 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

               ―互联网新闻服务

               ―互联网出版服务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

               ―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六、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1. 旅游文化服务

             旅行社

             风景名胜区管理

             公园管理

             野生动植物保护 *

               ―动物观赏服务

               ―植物观赏服务

             其他游览景区管理

          2. 娱乐文化服务

             室内娱乐活动

             游乐园

             休闲健身娱乐活动

             其他计算机服务 *

               ―网吧服务

             其他娱乐活动

      七、其他文化服务

          1. 文化艺术商务代理服务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其他未列明的商务服务 *

               ―模特服务

               ―演员、艺术家经纪代理服务

               ―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服务

          2. 文化产品出租与拍卖服务

             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

             贸易经纪与代理 *

               ―艺术品、收藏品拍卖服务

          3. 广告和会展文化服务

             广告业

      会议及展览服务

  第二部分     相关文化服务

      八、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1. 文化用品生产

             文化用品制造

             乐器制造

             玩具制造

             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

             手工纸制造 *

             信息化学品制造 *

             照相机及器材制造

          2. 文化设备生产

             印刷专用设备制造

             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电影机械制造

             家用视听设备制造

             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

             其他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

          3. 相关文化产品生产

             工艺美术品制造

             摄影扩印服务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九、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1. 文化用品销售

             文具用品批发

             文具用品零售

             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其他文化用品零售

          2. 文化设备销售

             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 *

             照相器材零售

             家用电器批发 *

             家用电器零售 *

          3. 相关文化产品销售

             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8810

  

  

  

  8821

  8822

  8823

  8829

  

  2311

  2319

  

  6343

  6543

  6344

  6544

  

  

  8824

  8940

  

  8825

  

  

                      

  2330

  

  

  

  6345

  6545

  

  7450

  

  

  

  8910

  

  

  8920

  

  

  

  6031

  

  

  6032

  

  

  6040

  

  8931

  

  

  

  

  8932

  

  

  

  

  9010

  

  

  

  9020

  

  9040

  

  

  9050

  9060

  9031

  9032

  

  9070

  

  

  

  7550

  9621

  

  

  9090

  

  

  6020

  

  

  

  

  

  

  7480

  8131

  8132

  8012

  

  

  8139

  

  9210

  9220

  9230

  6190

  

  9290

  

  

  9080

  7499

  

  

  

  

  7321

  6380

  

  

  7440

  7491

  

  

  

  241

  243

  2440

  245

  2221

  2222

  2665

  4153

  

  3642

  403

  4151

  407

  4154

  4159

  

  421

  8280

  7690

  

  

  6341

  6541

  6349

  6549

  

  6376

  6548

  6374

  6571

  

  6346

  6547

 注:1、“ * ”表示该行业类别仅有部分活动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

   2、类别前加横线“―”表示行业小类的延伸层。

  附件:1、含有部分文化活动的行业类别

      2、《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编制说明

  附件1

  含有部分文化活动的行业类别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包括的文化活动:

      邮票、明信片及其他集邮品的印刷,广告宣传品印刷,扑克纸牌等文化产品的印刷。

不包括:

  商标印刷,票证印刷,其他与文化无关的印刷。

    记录媒介的复制 

包括的文化活动:

  ⑴音像制品的复制:磁带的复制、录象带的复制、光盘的复制;

  ⑵电子出版物的复制:软盘的复制、光盘的复制;

  ⑶其他与文化有关的记录媒介复制。

不包括:

      数据的复制,与文化无直接关系的软件复制,与文化无直接关系的资料复制。

    知识产权服务 

包括的文化活动:

  版权服务:版权代理服务,版权鉴定服务,版权咨询服务,海外作品登记服务,涉外音像合同认证服务,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服务,版权贸易服务,其他版权服务。

不包括:

  专利服务,商标服务,软件服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代理服务,工商登记代理服务,其他未列明的知识产权服务。

    卫星传输服务  

包括的文化活动:

  ⑴ 卫星广播传播服务:卫星广播传输、直播、覆盖服务,卫星广播接收服务、卫星广播监测服务。

  ⑵ 卫星电视传播服务:卫星电视传输、直播、覆盖服务,卫星电视接收服务、卫星电视监测服务。

不包括:

  电信卫星传播服务。

    专业性社会团体

包括的文化活动:

  文化社会团体服务:与作家有关的社会团体服务,与记者有关的社会团体服务,与艺术家有关的社会团体服务,与演员有关的社会团体服务,与出版有关的社会团体服务,与音像制品有关的社会团体服务,与历史、考古有关的社会团体服务,其他与文化有关的社会团体服务。

不包括:

      学术性社会团体服务,专业技术社会团体服务,卫生社会团体服务,体育社会团体服务,环境保护社会团体服务,其他与文化无直接关系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服务。

    野生动植物保护

包括的文化娱乐活动:

  植物园保护管理活动,动物园管理活动,放养动物园管理活动,鸟类动物园管理活动,海洋馆、水族馆管理活动,其他动物观赏保护活动。

不包括:

      动物保护专业机构服务,野生植物保护服务,其他野生动植物保护服务。

    其他计算机服务

包括的文化活动: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网吧)服务。

不包括:

      非网吧的计算机使用服务,计算机咨询服务,其他未列明的计算机服务。

    其他未列明的商务服务

包括的文化活动:

  ⑴ 模特服务:各种服装模特公司的活动,各种影视广告模特活动,各种艺术模特活动,其他模特活动;

  ⑵ 演员、艺术家经纪代理:演员挑选活动,推荐经纪人活动,艺术家、作家经纪人活动,演员、模特经纪人活动;

  ⑶ 大型活动文化商务服务:文艺晚会策划、组织活动,运动会策划、组织活动,大型庆典策划、组织活动,艺术、模特大赛策划、组织活动,艺术节、电影节等策划、组织活动,展览、博览会策划、组织活动,民族、民俗活动策划、组织服务,其他大型活动文化商务服务;

  ⑷ 票务服务:文艺演出票务服务,展览、博览会票务服务、其他票务服务。

不包括:

      企业中介代理服务,企业活动礼仪服务,企业形象宣传代理服务,代收代缴欠款服务,其他企业商务服务。

    贸易经纪与代理

包括的文化活动:

  文物、古董拍卖活动,艺术品拍卖活动,其他文化物品拍卖活动。

不包括:

      大宗非文化产品的拍卖活动,行政、司法拍卖活动,其他非文化产品的拍卖活动。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包括的文化活动:

  新闻纸制造,其他印刷和绘图纸制造,书写纸制造。

不包括:

     卫生纸制造,包装用纸制造,瓦楞纸及瓦楞纸板制造,其他非文化用纸和纸板制造。

手工纸制造

包括的文化活动:

  各种文化纸制造,各种宣纸制造、各种国画纸制造。

不包括:

  其他非文化用手工纸制造。

    信息化学品制造         

包括的文化活动:

  电影胶片制造,摄影胶卷制造,感光纸制造,摄影用化学制剂制造,空白录音带制造,空白录像带制造,空白磁盘制造,空白光盘制造,空白唱片制造,其他各种与文化有关的信息化学品制造。

不包括:

      电子半导体材料制造,其他与文化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化学品制造。

    其他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

包括的文化活动:

  纸张打孔机制造,削铅笔机制造,其他与文化有关的机械制造。

不包括:

  票券打孔机制造,其他与文化无关的机械制造。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包括的文化活动:

  工艺美术设计服务,美术图案设计服务,展台设计服务,其他与文化有关的设计服务。

不包括:

  工业产品设计服务,包装装潢设计服务,模型设计服务,其他专业设计服务。

    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

包括的文化活动:

  广播设备批发,专用电视设备批发,电影设备批发,广播电视卫星传输设备批发。

不包括:

      通讯设备批发。

    家用电器批发 

包括的文化活动:

  家用电视机批发,家用摄像、放像设备批发,家用录音、收音及音响设备批发。

不包括:

  与家用视听电器设备无关的家用电器的批发。

    家用电器零售

包括的文化活动:

  各种家用影视设备零售,各种家用音响设备零售。

包括:

      与家用视听电器设备无关的家用电器零售。

  附件2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编制说明

  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制定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整合现有统计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文化管理的优势,建立科学的文化产业统计体系,全面系统地搜集和整理文化产业统计资料,2003722日成立了由中共中央宣传部牵头,国家统计局、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单位参加的“文化产业统计研究课题组”。在各部门的通力合作下,课题组完成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以下简称《文化产业分类》)的研制工作,并建议以国家统计局的名义印发。

  《文化产业分类》的制定,为党中央、国务院推行文化体制改革,界定、规范我国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课题组开展文化产业课题研究和建立、完善文化产业统计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文化产业分类》的制定方法

  从广义上讲,文化是指人类创造的一切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的总和;狭义上是指语言、文学、艺术及一切意识形态在内的精神产品。《文化产业分类》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课题组的研究宗旨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其概念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根据上述界定,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提供文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传播服务(如广播电视、文艺表演、博物馆等)和文化休闲娱乐(如游览景区服务、室内娱乐活动、休闲健身娱乐活动等)的活动,它构成文化产业的主体;同时,还包括与文化产品、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活动有直接关联的用品、设备的生产和销售活动以及相关文化产品(如工艺品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它构成文化产业的补充。

  为反映党中央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文化产业分类》还可组合出文化产业核心层、文化产业外围层和相关文化产业层。

  文化产业核心层

  (一)新闻服务

  (二)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三)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四)文化艺术服务

  文化产业外围层

  (五)网络文化服务

  (六)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七)其他文化服务

  相关文化产业层

  (八)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九)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三、《文化产业分类》的有关问题

  (一)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

  在统计分类中,行业与产业的概念是等同的,英语中都译为“industry”。国际上的有关分类一般翻译为“产业”,而我国相对应的分类叫“行业”。

  《文化产业分类》采用社会上普遍认同的“产业分类”名称,既包括了公益性的文化单位,又包括了经营性的文化单位。由于《文化产业分类》是依据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没有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划分,因此,无法用其划分公益性文化单位和经营性文化单位。

  (二)关于“相关文化服务”

  为了从产业链的角度观察文化活动,并进一步观察文化对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文化产业分类》设置了“相关文化服务”分层。“相关文化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活动:一是制作文化产品的相关活动,即制作文化产品(如图书、音像制品等)所必须的设备和材料的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文化传播服务的相关活动,即提供文化传播服务(如广播、文艺创作、文艺表演等)所必须的设备和用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文化消费活动的相关活动,即文化消费(如看电视、玩电子游艺等活动)所必须的设备和用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含有较高文化内容的其他相关产品(如工艺品等)的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以上内容,《文化产业分类》将“相关文化服务”归类为:

  1、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包括:文具、乐器、玩具、印刷纸张、书写纸张、空白磁带、空白光盘、电影胶片、照相器材、摄影胶卷、游艺器材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2、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包括:新闻采编设备、广播设备、专业电视设备、电影设备、印刷专用设备、电视机、光碟机、收录机、音响设备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3、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包括:工艺品、摄影作品、专业设计等的生产和销售活动。

  (三)关于行业小类的处理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是按照活动的同质性原则划分的,但从文化的角度观察,有些行业小类不是纯的文化活动。如行业小类“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服务,只有版权服务属于文化活动。为了在统计和管理中准确区分不属于文化产业的活动,我们在《文化产业分类》中对这类行业作了标记,并在附件中加以说明,

  2、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些行业划分得较粗,使得按行业划分文化产业时难以反映需单独观察的文化活动。为此,我们在《文化产业分类》的部分小类(即行业小类)下增设了延伸层,以便科学、完整、准确地反映该行业所描述的文化活动。

  (四)关于边缘文化活动的确定

  在确定文化及相关产业时,有关方面提出将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纳入文化产业。我们认为,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虽与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但它们已形成了自己完整的科学体系和分类体系。如果将其纳入文化产业,有可能削弱整体分类的文化特征。因此,《文化产业分类》暂不包括教育、体育和自然科学研究。另外,对公园管理、游乐园、休闲健身娱乐等边缘活动是否纳入文化产业,也存在不同认识。从表面看这些活动与文化的关系不太直接,但它们作为公众可直接参与的旅游娱乐消费,推动了我国文化市场的多元化发展和健康繁荣,反映了公众闲暇时间的分配和精神生活的质量,为此,我们将此类活动纳入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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