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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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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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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8-19 15: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2011年,国家将继续对动漫产业实行税收扶持政策。为使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现就进一步做好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把关

  2010年,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文化部对经认定的重点动漫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进行了补贴;经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是2011年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做好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对扶持、引导和规范动漫企业,培育骨干龙头动漫企业,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一方面要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已认定的企业都能享受到国家政策,另一方面严格把关,对企业提供的合同、发票、收入证明及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应结合实地走访等方式认真核对,防止弄虚作假。

   二、加强合作,完善工作机制,做好认定工作

  《办法》规定,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初审、年审工作由省级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负责,各地文化部门在初审、年审工作中应充分调动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的积极性,定期召开认定工作会议,通过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初审的申报材料,必须附有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函。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尽快会同同级财税部门开展2011年认定工作,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上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以下简称办公室)。2012年起,办公室将于每年3月31日前接收各省级认定机构报送的通过当年初审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并在当年进行一次集中公布。

  三、积极配合,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中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已于2010年底到期。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国家仍将对动漫企业实施税收扶持政策。各地文化部门应主动服务企业,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推进认定工作电子政务建设

  为提高工作效率,2012年起动漫企业认定工作采取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同时申报的方式,网上申报登录国家动漫产业网(www.dongman.gov.cn)。办公室已于2011年4月组织各地文化部门进行了动漫企业认定电子政务培训,拟于2011年下半年培训各地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并发放密钥,请各地明确具体负责人员,配合推进动漫企业认定电子政务化。

  五、做好年审工作并及时上报年审结果

  请各地按照文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规定,在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认真做好本地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并于年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办公室备案。2011年未上报年审情况的地方请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往年年审情况上报。对于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不再具有动漫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级认定机构应收回动漫企业证书,并通报财税等有关部门。重点动漫企业通过省级认定机构向办公室提出年审申请。

  六、加强对已认定企业的监督检查

  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动漫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报送办公室。文化部将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全国动漫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抽查,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将责令整改。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齐 斌  

  联系电话:010-59882508,传真:010-59882153。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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