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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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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加强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更好地发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代章)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我市“菜篮子”总部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07〕85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或基地,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淘汰机制。
       第五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2〕7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12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 标准及考核评分
       第六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企业类型。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生物育种和化肥、农(兽)药、饲料生产等企业。按企业申报类型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生物育种和化肥、农(兽)药、饲料生产等其他类型共五类企业。
       (二)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农业科技产品或化肥、农(兽)药、饲料类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总交易额)的70%以上。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对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主要指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进行考核,在百分制计分制中得分80分以上。
       (三)企业信用。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应不拖欠工资、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解决农渔工就业或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配套能力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强,企业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等。
       第七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实行百分制,综合得分必须在80分以上。
       第八条 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评分,满分为65分。
       (一)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年销售收入每增加2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 10分,满分30分。
       2.生产基地。以企业向我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基地规模为准,达到以下所列最低规模的计10分;规模每增加20%增计1分,最多增计 15分,满分25分。
       (1)种植企业:蔬菜种植面积3000亩以上,或水果种植面积40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2000亩以上的。
       (2)养殖企业:家禽年出栏20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3万头以上,或奶牛存栏2000头以上的。
       (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5000亩以上,或高位池养殖面积2000亩以上,或工厂化养殖60万立方米水体以上,或深水网箱10组以上的。
       (4)花卉苗木企业:育苗基地600亩以上或温室150亩以上的。
       (5)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10艘或年产量2000吨以上的。
       (6)综合生产类企业以基地规模正常年份生产能力达到4000万元产值以上的。
       3.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4.资产总值在3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计5分,资产总值每增加1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固定资产不足2000万元计0分;满分10分。
       (二)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及生产设施,或交易场地及农产品运输、储藏设施,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计30分,每增加3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 20分,不足1亿元计0分;满分50分。
       2.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计10分,固定资产不足3000万元计0分;资产总值每增加2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满分15分。
       (三)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5亿元以上计30分,不足15亿元计0分;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年交易额每增加3亿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20分,满分50分。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2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5亿元以上计10分,固定资产不足1.5亿元计0分;资产总值每增加5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5分,满分15分。
       (四)农业高新技术企业。
       对农业高新技术、农业生物育种、农业科技推广、农业检测等企业,不做规模及生产能力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认定与考核由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其中被国家、省、市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有国家、省、市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的企业,或有中组部“千人计划”引进人才的企业优先认定为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结果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确认。
       (五)化肥、农(兽)药、饲料生产企业。
       1.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的生产基地及设施,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计30分,每增加3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 20分,不足1亿元计0分;满分50分。
       2.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计10分,固定资产不足3000万元计0分;资产总值每增加2000万元增计1分,最多增计 5分,满分15分。
      第九条 企业信用评分,满分5分,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
       企业没有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现象;企业没有拖欠银行借款的记录;全部符合的计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计0分。
      第十条 企业资产负债率评分,满分5分,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
       在60%以下(含60%)的计5分,高于6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第十一条 企业带动农民能力评分,满分5分。
       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1.企业招聘农(渔)工200名以上或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的计5分,不足2000户计0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在1000元以上的计5分,户均收入不足1000元计0分。
      第十二条 企业竞争力评分,满分20分,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
       (一)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的主营业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企业的产品质量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达到以上要求的计10分。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增计分数,最多增计10分:
       1.有省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有其中一项计3分。
       2.有商标注册证的计1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或国家驰名商标证书其中一项的,计3分。
       3.有地理标志产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其中一项的,计3分。
       4.有发明专利证书的每个计5分,有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每个计2分。
       5.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其中一项的,计4分。
       6.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资质认证企业,或者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的计5分。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资质认证企业,被认定为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获得省、市级科技成果奖励的,有以上任一项计3分。
       7.企业自选自育品种通过国家或省级实质审查(初审)的,每个计5分;获得新品种权的每个计8分。
       8.配套建有30平方米以上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实验室)的计3分;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实验室)经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计8分。
       9.建有符合企业生产规模的配套冷链设施的计6分。

第三章 申报
       第十三条 企业自愿申请,并通过考核认定,经市政府确认后成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第十四条 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按属地原则,由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区的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资料上报。
       第十五条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认定企业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年度考核企业填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四)由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认可的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五)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企业招聘农(渔)工名册,或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内纳税情况和无违规证明;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和缴费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四章 审核和认定
       第十六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企业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提交市农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市农业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委托相关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市农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审定。
       第十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于每年的6月末组织对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汇总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出具审定意见。
       第十九条 经审定通过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深圳农业信息网上公示五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确认公布,授予“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运行监测
       第二十条 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优保劣汰机制。
       第二十一条 实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两年一次的监测评审制度,监测评审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方为合格。具体办法是:
       (一)每年5月15日前,列入监测考核范围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第十五条要求,将监测评审材料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二)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被监测的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报请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讨论审定。
       (三)监测评审通过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深圳农业信息网、深圳信用网上公示五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确认公布,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一经查实,获得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责令退回当年的政府奖励所得;对未获得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三年。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二)拖欠财政借款,或违反政府资金使用范围的,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三)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近2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有关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辐射带动作用,被地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有环保违法行为,经人居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七)市农业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等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八)有弄虚作假或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经有关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九)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农业、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报市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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