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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动态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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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2年深圳市总部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发改〔2012〕158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总部企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2〕104号),开展2012年度总部企业申报工作,请各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总部企业的申报条件,按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主要条件是:

  (一)新设立总部企业。申请时在本市新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承诺新设立的企业在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二)新迁入总部企业。申请时由原注册地迁入本市经营不满一年,上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并承诺认定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三)已落户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2011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二、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取网上填报和办文窗口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申报方式如下:

  (一)网上填报。登陆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www.szpb.gov.cn/,由“首页>在线办事>在线申报”进入 “深圳市总部企业申报系统”,具体填写流程可查看申报系统首页右上角“帮助中心”;

  (二)办文窗口申报。申报单位网上填写完成后,须备齐申报系统打印生成材料(包含深圳市总部企业申报材料封面、申报表和附件目录)和附件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办文窗口申报。

  三、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2012年度总部企业的申报时间是:1、新设立和新迁入总部企业,常年工作日受理申报;2、已落户总部企业,集中在2013年1月4日至25日期间工作日申报。为避免网络和办文窗口拥堵,请各单位尽量提前申报。

  (二)申报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文窗口(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一楼西厅3、4号窗口,电话:82105842 82105843)。

  四、其他事项

  (一)统计时间和口径。2012年度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其数据以2011年实际数为准。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包括申报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纳入深圳市统计核算范围内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的总和。

  (二)地方财力核算。本通知所称形成本市地方财力,包括申报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在深圳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为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具体可通过“深圳市总部企业申报系统”申报时核算)。

  (三)独立申报。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报总部企业的,其下属公司在深统计产值规模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特此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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