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加计扣除) 鉴定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费用(加计扣除)鉴定工作。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鉴定的企业必须是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规定的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八)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报告;
(九)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十)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税审报告;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申报文件、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检测报告等。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双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具体装订要求见备注。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4月1日至5月5日
第一批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4月20日
第二批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5月5日
(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四)联系人:刘颖、张月光(88102181、88102195)。
(五)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2-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会将鉴定结果送税务部门。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两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2016年5月31日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批准文件供税务部门参考,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说明: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备注:
1.申报材料须胶装合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请年度,统一使用白色封面。材料需逐页编制页码,并制作“材料目录”;
2.装订顺序请按照申请指南中的“申请材料”所列顺序。如同时申请多个项目鉴定,每个项目相关材料之间请用标签条粘贴以区分。
3.如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分属不同领域,请按领域分开申报。
5.如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较多,可分多本装订。
6.研发项目中所有研发人员须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填写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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