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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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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第二年。该政策通过2008年度实施后,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仍存在不少问题。笔者总结了实务中一些常见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供大家参考。
   将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实务中不少企业经常把一些不符合研究开发活动定义的研究项目发生的费用,归集为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对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该定义强调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虽然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很难判断,但很多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项目从立项书到相应合同中还是很容易看出来。
   笔者建议,企业在进行加计扣除前,谨慎审查研究开发费用对应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管理规定。研究开发费用仍未实行专账管理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要求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的金额。
    但实务中不少企业仍未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如果将企业申请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与其账务资料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很多问题。如账务上研究开发费用金额远远少于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的金额,原因是企业根本没有设立专门的研究开发费用账户,而是把相应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到管理费用和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中,待申报加计扣除时,才将上述费用填入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中。
    笔者建议,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平时应做好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专账管理,发生费用及时归集到研究开发费用中。或者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前,做好账务调整。
    未按八大类要求严格归集研发费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只有8种符合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才可以扣除,即: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从中可见可加计扣除的费用,强调直接性、专门性以及限定性。
直接性是要求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与研究开发项目直接相关,但不少企业将一些间接发生的费用归集到研究开发费用中,如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引进相应研发人员发生的安家费等。
    专门性是要求发生的设备、仪器、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但不少企业将一些非专门的资产费用归集到研究开发费用中,如生产研究共用的设备仪器折旧费、经营研究共用的专利权摊销费、用于生产的非专利技术、改善工作环境的空调折旧、不相关的电脑折旧等。
    限定性是要求只有文件规定的八大类费用可以归集为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不得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但不少企业由于受以前旧政策的影响,把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归集进来,如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未受雇的兼职人员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用于研发人员的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折旧费用等。
    委托外单位开发处理不符合要求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但不少企业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委托对外开发项目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只有开发合同,并未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或者虽然取得明细,但填报混乱,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中没有专门填报委托对外开发项目的支出类别,没有将各明细按对应费用性质填入相应的各个类别中,或者没在其他栏内单独填列。
    笔者建议,企业发生委托外单位研究开发项目时,一定要尽量取得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并将费用性质填入相应的各个类别中,或在其他栏目里单独填列。
    准备阶段的支出提前归集到研究开发费中
    在实务处理中,我们可以发现在不少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中,有些研究项目只有材料投入费用或只有材料费和资产摊销,无其他费用发生。但根据立项书的描述来分析,会发现不少项目没有人员参与是无法进行研究开发活动的。也就是说,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还未真正开始,只是处于购买研发材料、专业仪器、设备阶段。如果企业确实已经进入研发阶段,还出现上述现象,就可能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不能在项目之间正确归集,导致部分项目没有发生人员费用。
    笔者建议,出现上述情况的企业应重新审查研究开发活动处在进行阶段还是准备阶段,如果还是准备阶段,要及时把归集的费用冲回。如果确实已进入开发研究阶段,查找研发费用各项目直接归集是否产生了错误,要及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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