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其他须关注的税务问题
来料加工厂如果受到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查,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对境外关联方相关信息的披露,这亦有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对来料加工厂税务问题更为广泛的关注,尤其是境外关联方在中国内地的税务问题。这些问题无疑值得引起企业管理者的重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 根据《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内地企业从香港企业承接加工贸易业务,香港企业在内地参与加工产品的生产、监督、管理或销售,可视该香港企业在内地构成了常设机构。虽然《安排》等有关规定尚未改变目前内地税务机关对承揽“来料加工”的上述内地企业按其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做法,但是将来是否可能要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如果开征,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如何确定?
· 如果今后内地税务机关对来料加工厂的征税导致双重征税问题,香港企业是否可以考虑通过香港税务局颁布的DIPN No. 45,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相应调整,以避免双重征税?
· 根据中国政府与国外政府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香港以外的境外关联方参与来料加工厂产品的生产、监督、管理或销售,也极有可能被认定在中国内地构成常设机构,应如何控制相关的税务风险?
· 境外关联方(尤其是设在BVI等避税地的关联方)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内地,从而构成中国居民企业?
鉴于以上可能存在的税务问题,以及中国政府相继出台的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新政策,企业管理者需要重新审视其在华的经营战略和经营模式,包括是否就地转型,是否需要对经营模式,集团的股权架构及内部各企业间的职能划分进行调整等问题,在考虑降低实际税负率的同时,发现潜在的税务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