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ZG11DJ010)
(2)附报资料
无
(3)特定资料
a.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b.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ZG12TY014)
c.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纳税鉴证报告(ZG12TY160)
3、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流程图
注销税务登记前置程序:
a.结清当前属期及以前属期的申报税款、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稽查税款的申报及入库;缴销纳税人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业务的纳税人,如曾经领购使用发票的,其发票领用存情况必须经过票证中心两人复核并签名确认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手续。其结存未使用的空白发票需由纳税人自行剪角作废后交前台验销,前台验销完毕后必须将发票实物退还给纳税人。);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注销时,办理缴销金税卡、IC卡手续,并注销防伪税控资格(金税系统),办理完毕后应签名确认。纳税人不需再单独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手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和防伪税控资格(CTAIS系统)在正式注销核准时一并取消;
c.如果存在未结案件,在违章处罚岗或检查部门先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