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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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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丢失专用发票 如何办理退税

2011-7-19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与计算退税的主要凭证之一对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继续申报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规定,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2〕10号)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第一,在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前提下,外贸企业才可以凭此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第二,国税发〔2002〕10号文件中规定的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或是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购货单位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通过的,也可以凭此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但是,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出台以及发票管理使用规定的日趋完善,有些政策所述条款已经失效。对此,201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区分两类情况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第一,发票联与抵扣联全部丢失。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首次明确在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下,通过认证相符记账联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并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 

   第二,有发票联但抵扣联丢失。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只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从上述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与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办理认证手续是有区别的。主要是因为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三联构成,存根联已不再使用。对此,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及时进行了调整与明确。

   另外,在办理此项业务时,相关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如未认证的,应在规定期限的180天内及时进行认证,并区分两类情况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事宜。第二,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与审核,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只有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才能按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为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办理退税事宜。 (中国税务报 20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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