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投资促转变“28条”解读
2011-1-5
南方日报讯(记者/孙颖)昨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鼓励社会投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共包括28条具体内容,其中,在如何支持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进一步拓宽登记条件、降低登记注册门槛、大力支持利用资本投资创业、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等方面的创新举措有22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局长钟文对此进行了解读。
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促进投资创业
《意见》规定,在深圳电子商务、互联网类公司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出资形式或方式以及应承担的出资法律责任,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钟文:现行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存在很多不足,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产生了较为严重的虚假注册等。《意见》针对深圳实际情况,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有利于促进投资创业,提高资本的营运效率,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注册资本信用机制。
另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有大量港资企业,在香港实行的也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在前海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有助于与港企相匹配。
取消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
《意见》规定,取消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全面推行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协商作价出资制度,对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出资的,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并由全体股东出具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钟文:《公司法》规定,对货币财产出资要由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全体股东确认以后才能出资。但现行这样的评估存在一定问题,如评估时虚估、成本过高等,所以出台了这样的措施。
企业登记只需提供住所使用权证明
《意见》规定,试行企业法人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登记方式。积极探索在贸易、咨询、策划、电子商务等行业试行企业法人住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制度,企业登记只需提供申请人对该住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不再审查该场地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该住所为该法人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及确定司法、行政管辖地。待条件成熟后各行业全面推广实施。
钟文:现行住所登记制度与经营场所检查制度间存在职能错位、混淆不清等问题,不但加重了企业的置业运行成本,也不利于相关审批及监管部门履行职能到位,场所的登记是深圳制约企业登记的重要瓶颈。而《意见》提出企业登记只需提供住所使用权证明,不再审核该场地的法定用途或使用功能。这将进一步拓宽场地许可、登记,使场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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