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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动态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有变,以后办理软件企业认定需要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本所为深圳软件协会推荐的12家审计事务所之一。

201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两批,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13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7日-5月16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2017年6月15日--2017年7月14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6月19日-7月17日。请各高新申请企业提前做好准备,以免错过申请时间!---德永高新企业服务部

2017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3批申报,第一批:网上受理时间:  4月15日--5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5日--5月18日。第二批:网上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7月15日--8月18日。第三批:网上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25日,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9月25日--10月30日

本所专业优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双软企业认定、深圳企业申请政府资金、土地增值税清算、转移定价、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财务及内控制度规范等。

初步定于8月下旬外出旅游,请本所各位同仁安排好各自的工作,并请相互转告!---行政部

欢迎我所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欧阳富生老师参加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学习,并顺利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所成功与深圳多家高新技术企业签约,为该企业创业板上市提供全面财务顾问服务,包括三年一期的财务规划、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设计、税务筹划、股权结构设计、股份制改造、审计及盈利预测等。

本所业务范围:审计、验资、内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三来一补转型、外资工商注册(含变更、注销)、公司破产清算、代理记账、税审及涉税服务、税务筹划、公司收购兼并咨询、企业融资咨询、企业诊断、会计顾问、会计培训、财税咨询、财务软件推介、代办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代办申请一般纳税人、代办申请政府资金援助、创业板上市筹划、土地增值税汇算等;合作从事商标注册、资产评估、注册香港及海外公司、股份制改造、参与公司IPO上市审计等业务。

因业务发展,已设或拟设龙华、福田、罗湖、蛇口、南山、观澜、光明、松岗、平湖、布吉、龙岗、福永、石岩、宝安、横岗、坪山、塘厦等业务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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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程序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由于很多企业依然沿用以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设计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没有操作性。为了使拟改制企业明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规范操作,本文特指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
   一、产权转让的基本程序
   (一)书面决议
   1.实施项目可行性分析和研究。
   2.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1)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二)清产核资
   1.转让方组织清产核资
   此情形适用于转让方拥有控股地位的情形:
   1)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审计)。
   2.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清产核资
   此情形适用于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情形,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三)资产评估
   1.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
   2.评估报告须经核准或者实施备案,对于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确定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如果低于这个比例,应当暂停产权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交易。
   (四)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告产权交易信息
   1.信息应当公告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征集受让方。
   2.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3.披露信息的内容:
   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情况。
   7)其他须披露的事项。
   4.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让方为外国、港、澳、台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产权应当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的规定。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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