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活体猪储备补贴操作指引
(2007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对我市活体猪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对市发改局《关于增加活体猪储备的请示》(深发改【2006】842号)的批示,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活体猪储备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三、活体猪储备承储企业根据市发改局下达的储备任务进行储备,市财政局对承储企业储备费用给予定额包干补贴。
四、储备费用补贴采取全年分四季度预拨,年度终了审计结算后核拨全年补贴余额,多退少补。
第二章 包干定额
五、活体猪储备费用补贴采取定额包干方式。年度包干定额=包干基数×储备规模×考核系数。
包干基数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生产成本占用资金定额贴息;二是轮换销售环节费用适当补贴。
储备规模由市发改局每年年初下达储备任务时确定。
考核系数由市发改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零、小于或等于壹。
六、活体猪储备按规定轮换。如承储企业全年轮换次数不足,或实际储备量未能达到市发改局下达的年度计划储备规模,或质量达不到市发改局的要求,将按比例减少考核系数。
七、生产成本占用资金定额贴息=生产成本占用资金×农发行年初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活体猪储备生产成本占用资金包括直接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
(一)直接生产成本主要由以下费用组成:饲料费用、饲养人员工资、水电费用(含污水处理)、兽药费用(消毒水、疫苗、保健药等)、燃料及动力费、租赁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生产工具摊销)、劳保用品、商品损耗、固定资产折旧(猪舍)、检验费、场内运杂费、其它生产成本。
(二)管理费用由以下费用组成:公司管理人员工资、非生产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楼、宿舍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汽车费用、保险费、其他管理费用。
八、活体猪储备销售费用是指从养猪场到市内批发点的销售费用,主要有:运输费、商品损耗、场地租赁及人工费、报检费(含报检员工资)。
财政对运输费、商品损耗、报检费给予适当补贴。场地租赁及人工费用等由储备企业自行承担。
九、储备轮换销售产生的利润归承储企业所有,储备轮换销售产生的亏损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十、经审计,核定2006年至2009年承储企业储备活体猪生产成本占用资金贴息金额为每头猪20.95元,销售环节适当补贴包干金额为每头猪13.65元(其中运输费用按二分之一补贴9.36元、检验费给予全部补贴3.6元、商品损耗给予全部补贴0.69元)。核定2006年至2009年每头猪每轮换一次补贴包干基数为34.6元。
十一、活体猪储备费用补贴包干基数原则上一定3年。但是在执行中如果同时出现以下情况,在专项审计核实后可以适当调整包干基数:
(一)原料、燃料与动力成本费用上升一年内超过30%。
(二)银行贷款利率变动一年内超过20%。
第三章 储备补贴费用拨付程序
十二、承储企业每季度末向市财政局提出下季度储备费用补贴季度预拨款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承储企业的预拨申请报告、活体猪储备存栏数量情况、市发改局下达储备任务的计划文件等。
十三、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下达年度储备计划规模和包干基数确定全年储备补贴包干控制数(包干控制数=包干基数×储备规模)。每季度按不超过全年储备补贴包干控制数的四分之一向承储企业预拨费用。
十四、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考核情况对承储企业上年度储备确定年度包干定额后办理储备费用清算手续。如果承储企业因成本费用上涨要求调整包干基数,市财政局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成本费用变动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 紧急情况损失补偿拨付程序
十三、市政府在紧急情况下调用承储企业储备的活体猪,财政将对承储企业因此承担的生产成本费用和销售环节费用损失给予补偿。
十四、市政府调用储备的活体猪后,市财政局根据专项审计报告,测算补偿金额。
十五、市财政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向承储企业拨付补偿资金。
十六、如果发生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流行病疫、瘟疫等,给承储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承储企业可向市发改局申请损失补贴。经相关部门审查及专项审计和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对承储企业由此造成生产成本费用加大带来的损失,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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