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政府风险
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的扶持,促进深圳市民营企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重点民营企业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4号,以下简称《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政府风险补偿,是指政府财政对合作银行为“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由市政府预算安排,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中心)开设专用账户管理,专项用于政府风险补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民营企业池”中的企业由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和其他重点民营企业组成。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是指根据《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获得政府认定并公布的民营企业。其他重点民营企业可由市财政、贸工、科技、发改、文化、物流等主管部门和市总商会、合作银行等单位推荐,市总商会汇总初审报金融中心复核,最后由互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合作银行筛选认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市财政局签订了重点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向“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的银行。
补偿业务牵头合作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合作银行应成立专门的内设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并制定向“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规章制度,明确贷款信用条件,实质性降低贷款门槛。
第六条 管委会、市总商会与合作银行通力协作,运作5年内累计发放的贷款总额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分年度贷款额也应达到预定的目标额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短期贷款、票据融资以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政府补偿范围,因银行违规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政府补偿范围。
第八条 对“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复核抽查、政府审批、比例分担的原则。贷款风险补偿具体业务由市财政局委托金融中心承办。
第二章 备案和补偿的条件与标准
第九条 备案和补偿条件。
一、备案条件:
(一)贷款银行须是与市财政局签定过合作协议的银行。
(二)贷款企业须是“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
(三)贷款企业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四)单笔贷款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中长期贷款。还款宽限期自首次提款日起计算,须超过12个月;首次提款后12个月内一般有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发放给企业。
二、补偿条件:
(一)已在市财政局进行风险补偿备案的,且合作银行按备案条件发放了贷款。
(二)贷款企业在取得贷款之前,按相关规定交纳足额的互保金。
(三)贷款逾期(含分期还款计划逾期,下同)超过6个月及以上。
(四)互保金先行代偿后,仍不足以偿还逾期贷款。
第十条 风险补偿的标准。当发生赔付而互保金已先全部代偿但仍不足时,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银行按比例分摊。政府风险补偿的范围为互保金尚未代偿的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不计复利)。政府和银行的分担比例各为50%。
市财政局可根据考核情况调整与合作银行的分担标准,调整前已备案的贷款风险分担比例执行原标准。
第三章 备案和补偿的程序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从“重点民营企业池”中筛选贷款企业,拟同意贷款的,由管委会办公室报金融中心备案。金融中心按备案条件审核,出具预审通知书。管委会同意互保后,合作银行可凭管委会批准函及金融中心预审通知书,按预审通知书确认的条件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有关放款资料应报金融中心完善备案手续。市财政局向管委会和合作银行出具政府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互保金。
第十三条 贷款逾期6个月后,合作银行启动代偿申请程序。先由互保金代偿,当互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按合作协议向金融中心提出补偿要求,金融中心出具受理回执。经金融中心审查符合补偿条件后上报市财政局审定。金融中心按市财政局的批复办理补偿手续,将补偿资金转入合作银行账户。当政府补偿金总额不足时,按合作银行申报时间先后办理。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市财政局出具的政府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二)贷款合同、借据、贷款资金的发放凭证。
(三)互保金先行代偿的证明文件。
(四)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对于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金融中心应在收齐材料1个月内将代偿款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在政府补偿以后,金融中心委托合作银行追偿债务,合作银行应当接受委托并开展追偿工作。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原比例回补政府和银行所承担的损失,然后再回补互保金,回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已支付的代偿资金额。负责执行债务追偿的合作银行每季度应向金融中心报告债务追偿的进展情况(追偿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或其委托机构对政府补偿资金使用情况与合作银行风险控制能力、政策目标实现情况、机构设置、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等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骗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资金损失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第十九条 在申请风险补偿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造成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按照《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市财政局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