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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6月25日,市法制办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专项安排的,用于资助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适当、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制定有关操作规程;
    (二)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支出结构安排并报市政府审定,审核资金年度决算;
    (三)对资助计划项目进行复核,会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办理专项资金拨款等手续;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整体绩效检查评价。
    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定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和支出计划;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申请,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计划;
    (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五)负责资助资金的日常管理与监督,组织项目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助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凡在深圳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以及其他参与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包括:
    (一)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进行资助;
    (二)标准研制项目(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深府〔2004〕18号)文件执行);
    (三)在我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四)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
    (五)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六)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事项;
    (七)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
    (八)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创新贡献奖的评审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补助两种方式。补贴是指事后给予的无偿资助,补助是指事前批准立项后给予的无偿资助。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化活动,应当符合深圳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利于提升深圳在国际、国内的城市竞争力,有利于人身财产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
    第十条 对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条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者权威机构下达正式批准文件。
    (二)资助的具体额度为: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
    2.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
    3.对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按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对已完成的标准研制项目的单位予以补贴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一)   国际标准
    1.条件: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由ISO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的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
    2.额度: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二)   国家标准
    1.条件: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的国家标准。
    2.额度: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三)行业标准
    1.条件: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
    2.额度: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补贴;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四)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补贴。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补贴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第十二条 企业在我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经相关组织批准,并事前在市主管部门备案的,根据实际规模,资助资金给予每次不超过10 万元的补助。
    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市财政全额拨款的,经市主管部门立项后,所需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中解决,专项资金不再另行资助。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项目,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详细工作计划,资助资金按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补助,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必须承诺将研究成果通过一定渠道免费进行推广。市主管部门对研究成果进行确认或评审后,资助资金对项目实际承担单位不是市财政全额供养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市财政全额拨款的,经市主管部门立项后,所需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中解决,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不再另行资助。
    第十五条 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事项,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是否资助和资助额度。
    第十六条  对已完成的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包括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和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单位予以补贴的条件级标准如下:
    (一)立项要求:市主管部门依《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技术标准文件指导规则》要求对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并将年度项目计划汇总报市政府批准。
    (二)资助条件: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技术标准文件已经发布。
    (三)资助额度: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补贴;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补贴。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
    (一)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第一或第二的起草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参与制定、修订。
第五章 受理及审核
    第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标准化工作目标,制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支出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市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支出结构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每年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受理的范围、标准、时限、审批要求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
    市主管部门应当对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并下达立项计划。
    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项目。项目受理后两个月内完成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六月份之前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助项目计划文件。
    有关专家评审细则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标准化项目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五)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经费的,应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年度工作计划。
    (六)申请国内标准研制和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研制资助经费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申请国际标准研制资助经费的,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权威机构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和标准文本。
    (七)申请在深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资助经费的,应提供相关组织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
    (八)申请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资助经费的,应提供工作计划和可行性报告。
    (九)申请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资助经费的,应提供项目研究必要性分析报告、工作计划和研究成果免费推广承诺书。
    (十)申请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标准化事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任务书和成果鉴定、结题验收文件。
    第二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对申报资助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对补贴类项目,由市主管部门考察及资料审核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联合下达文件。
    (二)对补助类项目,由市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考察,组织专家对项目方案及经费预算进行评审,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评审或审计结果提出资助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四)同一项目多次申报政府资助的。
第六章 资金拨付及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补助类项目,市主管部门应当与被资助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助资金的用途、成果和验收要求和政府集中采购等事项,接受资助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按资金使用合同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备齐下达的资助资金计划的文件、资金使用合同和项目申报单位收款收据、银行账户证明等材料后,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市财政部门按下达的项目经费计划,将资助款拨入项目申报单位的财政监管账户。项目申报单位使用资助款必须接受监管银行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使用资助资金时,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应当集中采购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申报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根据专项资金使用合同约定的输出成果和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对补贴类项目,由市主管部门直接验收其输出成果和相关完成证明材料。
    对补助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后,每年向市主管部门报告一次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项目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向市主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项目单位除提供项目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应接受项目财务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市场发生变化,项目实施已无意义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补助类项目,需要变更或撤销时,应及时报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批准。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助资金决算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批,剩余资金应当返还市财政。
第七章 监督及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组织绩效自评;将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落实相关部门的整改意见,及时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将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计划的执行、公示情况和绩效自评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三十条  接受专项资金补助的单位,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的结果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不定期自行或组织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并根据绩效检查评价结果调整资金预算规模和结构安排。对违反财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或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市财政部门可以停止拨付专项资金。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接受资助的单位逾期未完成研制项目,或者延期申请未被批准的,由市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停止资助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资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单位,由市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资助资金全部返还市财政,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五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
    第三十五条 市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相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项目评审、审计监督等工作经费,由市主管部门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向市财政部门专项申请。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止。
 
 
《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
编制说明
 
    根据《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市财政局与市质监局经过磋商,广泛深入调研,反复讨论修改,拟定了《深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5月22日,卓钦锐副市长主持召开了由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贸工局、市科信局、市法制办和市农林渔业局参加的协调讨论会,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讨论,我们在各单位意见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改,并专函提请市法制办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形成了目前的送审稿,现将具体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建立依据和调研过程
    (一)建立依据。
    2007年5月18日,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06-2010)》(深府〔2007〕114号)文件,是建立专项资金的依据。
    实施标准化战略,是顺应现代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发展趋势、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增创城市发展新优势的必然选择,是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重要内容。《纲要》提出到2010年,初步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中介支撑、社会参与”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标准化在提升全市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增强城市管理和服务能力、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贡献率显著提升。
    为保障上述工作目标的实现,《纲要》第四大点“实施措施”的第(一)点明确提出“加强政府对标准化事业的引导和扶持”, “市财政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投入,鼓励企业、科研机构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承办重大标准化学术活动,支持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及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建立标准创新贡献奖并纳入市科技创新统一奖评定范畴,对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标准研制及实施项目予以奖励。
    (二)调研过程。
    为了保证管理办法切实可行,贴近广大企事业单位、协会、科研院所等社会各界的实际需求,在制定《管理办法》之前,做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工作:
    1.参考相关地区的资助措施和资助办法。参考了上海、北京、杭州、青岛等13个兄弟省、市出台的对标准化活动的资助措施和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这13个兄弟省、市的资助办法有几个特点:一是以资助技术标准研制为重点;二是资助范围宽。许多地方如北京市、青岛市、上海市的资助范围较宽,包括了技术标准研制、TC/SC秘书处/工作组、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奖励标准化工程师、标准培育和引进、产业联盟、标准化贡献奖励;三是资助额度高。如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制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对被批准为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的承担单位,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40万元的资助。
    另外,广东省出台的资助管理办法,资助范围很广,包括了技术标准的研制、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建立和完善标准信息资源数据库和公共支撑服务平台、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以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的广东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企业试点专项活动和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等方面。资助额度也比较高,如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每项标准资助额度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但是,省财政厅已经明确指出深圳市和广州市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不在其资助范围内。
    2.深入开展企业调研活动。一是深入到领威科技、格林美、大族激光和朗科等较具代表性的企业调研,广泛听取企业的真实需求;二是召集了中兴、华为、市标协、市质监局各分局等20多家单位的标准化负责人进行了座谈;第三,我们通过电子邮件,总计向20家企事业单位发放了《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化活动经费需求调查表》,调查了解了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的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需求等等信息。
    通过上述方式,收集了大量的信息和数据,对企业的意见进行认真汇总和研究,将企业和各种社会组织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需要得到政府支持的需求切实反映到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中。
    二、关于资助范围的说明
    《纲要》确定的资助范围包括:企业、科研机构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承办重大标准化学术活动;支持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标准创新贡献奖。
《管理办法》的资助范围涵盖了上述内容,并增加了对非高新类产品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高新类产品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在科技研发资金中资助)和对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修订给予资助。
    (一)关于对非高新类产品技术标准的研制的资助。增加这项资助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技术标准的研制是标准化活动最核心、最重要的内容,主导和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制定修订有利于提高我市企业的标准话语权,有利于提升我市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核心竞争力,目前国内各兄弟省市出台的资助政策无一例外全部包括对技术标准的研制的资助。
    第二,我市2004年印发了《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深府〔2004〕18号),由市科信局具体运作,其资助范围仅限于对高新类产品技术标准的研制的资助,这就导致我市各种组织参与制定修订的大量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没有得到资助。
    第三,我市企业主导或者参与制定的各级标准非常多,也非常重要,对我市自主创新和经济增长起到了巨大作用。很多基础类标准的制定修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国家拨付的标准制定修订经费严重不足。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平均制定一项国家标准的国家拨款是8000元人民币,而欧盟制定一项欧洲标准平均拨款是1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100万),因此根据前期调研显示,广大的企业非常希望对我市非高新产品类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进行资助。
    第四,因技术标准研制项目涉及范围广、内容庞杂,经研究,只对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标准研制项目予以资助,主要有: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现代服务业特别是高端服务业、循环经济相关领域和有关安全、环保、城市管理等。
    (二)关于对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修订纳入技术标准研制资助范围。我市作为副省级的经济特区,没有权限制定发布地方标准,但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我市可以制定3类技术标准文件:特区技术规范、农业地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修订是建设国际化城市,提高深圳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文件,也是我市在标准领域自主创新成果的集中体现。这三类技术标准文件对提升全市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增强城市管理和服务能力、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深国III油品特区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减少我市机动车排放污染,净化空气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豆制品特区技术规范对规范我市豆制品市场秩序,保障市民食品安全方面功不可没。
    当前,我市多个部门,如市农林渔业局、市城管局、市文化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等等单位已经大量地采用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来规范行业管理、依法监管和开展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工作,大大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而实际承担这些技术标准文件制定修订工作的单位大多是一些协会、非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资金普遍紧缺,政府资金支持可以更加有效推动标准化手段在城市管理与服务中的运用,同时确保这些技术标准文件制定得更加完美、更加科学合理。
    (三)对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处理问题。
    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资助的一些项目的承担单位是由我市各部门、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来承担的,对这些类项目,明确了资助原则: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的,经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立项后,所需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中解决,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不再另行资助。
    三、资助标准
    (一)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分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承担国际TC/SC/WG的单位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分三年每年分别给予承担国家TC/SC/WG的单位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分三年每年给予承担深圳市TC的单位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二)技术标准研制项目。
    与我市高新类产品技术标准研制的资助标准一致,确定给予我市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我市主导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上述工作的,按照主导制定修订的50%来奖励。
    (三)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的制定。
    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6万元、4万元的奖励;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四)企业在深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
为鼓励企业承担与我市产业发展相关联的国际重大标准化学术活动,根据实际规模,给予每次不超过10 万元的补助。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的,经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立项后,所需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中解决。
    (五)企业标准联盟机制的培育。
    为了培育和扶持我市企业标准联盟,按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补助,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六)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
    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研究成果进行确认或评审后,对项目实际承担单位不是市财政全额供养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项目实际承担单位是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的,经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立项后,所需经费在单位部门预算中解决。
    (七)标准创新奖的评审及奖励。
    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奖励标准与科技创新奖的标准一致,其评审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资金规模的测算
    2008年度我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总体预算为3,445万元,具体测算情况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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