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范围大幅加宽
在财税方面,《意见》表示,将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现有政策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是指: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不过,明年起“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仅针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要窄很多。
更具实际意义的优惠政策是: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淘汰落后产能无特例
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意见》提出,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
不过支持中小企业,决不等同在产能过剩方面放宽限制。《意见》要求加快技术改造,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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