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以此来检验专利的真实性。对于软件企业的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检验其真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虽然还有待未来的工作指引做出更具体的界定,但目前看来新标准中有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规定对在内地营业的很多外资企业来说应当为一个利好信息。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被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项先决条件,由此引起了广泛关注。出于内部管理模式以及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大部分外资企业通常根据不同的职能设置一系列的子公司,将知识产权置于母国或中国之外的其他地区,而传统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国企)一般将生产和研发整合在同一家大型公司中;因此“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条件一度被认为会将不少外资企业挡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大门之外,进而无法享受15%的低税率优惠。
“独占许可”须提前安排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可以拥有法律或经济意义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此外根据新标准,企业还可以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此产权限于与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相关者。因此,外资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法人机构有望通过这一“独占许可”的方式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如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可根据许可协议,在中国境内独占性地使用跨国企业的专利、技术诀窍等在中国生产相关的产品或提供服务。
新标准认可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这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获得方式主要适用于外资企业。许多外资企业虽然使用了海外投资者的核心技术,但基于种种原因,并未与其建立明确的技术许可(合同)协议。因此为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该类企业应当提前进行安排和完善。
当然,这些新签订的技术独占许可协议在高新技术资格认定申请中的还是存在不被认定机构接受的可能。另外,由此可能还会引发转让定价方面的问题,比如特许权使用费的设定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以前年度应收未收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风险等;而且有关知识产权的海外转让定价影响也应提前考虑。
如果企业根据独占许可协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话,那么企业还应对基于被许可技术的后续研发成果的权利归属提前约定。目前一般有两种安排,即被许可方在被许可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研发所得的成果由被许可方拥有,但允许许可方在中国之外的地区使用;或者被许可方在被许可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研发所得的成果仍由许可方拥有,但允许被许可方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使用且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虽然上述无论何种安排在商业上都是合理的选择,但在可能的情况下,从能否协助企业成功获得审批的观点来说,选择前者更为有利。尤其是在首个高新技术企业资质3年有效期满时,企业对后续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将有助于企业在复审时获得较高的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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