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股份顺利地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公司须积极配合主办报价券商的尽职调查工作。主办券商要成立专门的项目小组,对园区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内控制度、公司治理、主营业务等事项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后,提请主办报价券商的内核机构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小组的尽职调查工作、园区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主办报价券商依据尽职调查和内核情况,决定是否向协会推荐挂牌。
(六)主办报价券商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主办报价券商决定向协会推荐挂牌的,出具推荐报告,并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七)协会备案确认
协会在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备案文件是否齐备;
2、主办报价券商是否已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对所推荐的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
3、园区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
4、主办报价券商对备案文件是否履行了内核程序。
协会认为必要时,可对主办报价券商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现场复核。
审查无异议的,向主办报价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有异议的而决定不予备案的,向主办报价券商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
(八)股份集中登记
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在协会备案后,公司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初始登记的股份,须托管在主办报价券商处。公司可要求主办报价券商协助办理上述事项。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八)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办理好股份的集中登记后,公司与主办券商券商协商,确定股份挂牌日期。在股份挂牌前,公司应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3、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4、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5、公司治理情况;
6、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7、北京市政府批准公司进行试点的情况。
公司挂牌报价后,应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年度报告以及对股份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临时报告。主办报价券商对所推荐的公司信息披露负有督导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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