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焦点
优惠增加,“新高新”如何享受?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5+1地区”(5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定期税收优惠。为帮助企业做好筹划,享受优惠,本报特推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运用系列文章,敬请关注。
2008年7月8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正式出台,厘清了《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中不明确之处。高新认定工作将于8月中下旬正式启动。对于广大拟申请高新资格或者复审高新资格的企业而言,最快有望在今年下半年或明年初取得资格认定。
新标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审批程序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规定。
高新认定6大条件
1.企业必须在近3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新标准要求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式包括:自主研发、受让(例如购买或投资者注入)、并购、受赠、5年以上独占许可。
2.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范围;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必须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以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
5.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近3个会计年度(若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成最大砝码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或享有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该项知识产权或独占许可权利需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发挥支持作用。
|